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第56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照本會章程第15條規定訂定。
第二條 理監事之通訊選舉合併辦理。
第三條 通訊選舉之選票格式,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印製,載明本會名稱,選舉屆次、選舉職位名稱及寄回截止日期等,由本會負責印製,並加蓋本會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印章後生效。
第四條 通訊選票應於預定開票日一個月前以掛號分別寄達選舉人,不得遺漏,由監事會負責監督。其無法送達者,應於開票時提出報告,並列入紀錄。
第五條 通訊選票應用雙重封套,逕由選舉人拆去外套,並將經圈寫後之選票納入內套後,個別密封掛號寄還。選票經寄回後,應即投入票匭,於開票時當場拆封。如未以掛號寄回或於投票截止後寄回(以郵戳為憑)或在宣布投票結果後寄回者,視為廢票。
第六條 通訊選舉之開票作業,應在理事會議行之,由監事會派員監督。開票結果應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
第七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行之,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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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