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4年12月17日第49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109年12月12日第56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110年9月17日第56屆第1次臨時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112年12月9日第58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英文名稱:Library Associ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簡稱LAROC)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以宏揚中華文化、研究圖書資訊等相關學術、團結圖書館與資訊單位從業人員、發展圖書資訊事業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會。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究圖書館與資訊科學之理論與實務;
二、倡導國民讀書風氣,建立書香社會;
三、建立圖書資訊從業人員之倫理規範;
四、研訂圖書資訊之相關標準;
五、推展圖書資訊從業人員之繼續教育;
六、促進全國圖書資訊資源之開發與利用;
七、謀求圖書資訊事業之合作發展;
八、促進全國圖書館資訊網路系統之發展;
九、編印出版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書刊;
十、辦理其他合乎本會宗旨之必要活動。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要為教育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永久會員、個人會員、團體會員、贊助會員及學生會員五種。凡具有下列資格並贊成本會宗旨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得為本會會員:
一、永久會員:本會早期所設,限民國94年12月17日之前已入會者。
二、個人會員:年滿二十歲,並從事圖書館服務或對圖書館學、資訊科學素有研究者。
三、團體會員:圖書館、文化機構或學術團體。
四、贊助會員:熱心圖書館事業,贊助本會活動者。
五、學生會員:圖書館學相關系所之學生。
第八條 會員有以下情事之一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
一、違反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
二、連續二年未出席會員大會。
三、未繳納會費。
俟其停權原因消失後自動復權。
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會員連續停權兩次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並於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贊助會員及未滿二十歲之會員除外)。
二、表決權與罷免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之權利。
四、享受優待購買本會出版品之權利。
每一會員為一權,團體會員應派代表一人行使權利。如一會員同時具有兩個以上之會員資格(其中一個為他會員之代理或團體會員之代表時)應具兩個以上之選舉權、罷免權,但被選舉權仍以一個為限。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法令、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繳納會費。
三、出席會員大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並設理事會及監事會。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方式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議決非會員捐款之有關事項。
五、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六、議決本會各種議案。
七、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八、議決財產之處分。
九、議決團體之解散。
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三十三人、監事十一人,由會員選舉之,任期兩年,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同時產生候補理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惟遞補時若致使縣級以下公共圖書館或中小學圖書館之理事少於一人,則優先遞補符合前述資格之理事。經遞補後,如理事、監事人數未達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時,應補選足額。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議定有關會員停權及復權事宜。
四、選舉、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編製預算、決算。
七、訂定委員會組織簡則。
八、議決獎學金及其他獎勵事項。
九、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為經常執行前條之決議,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各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理事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之主席或法定召集人。
理事長缺位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由理事會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稽核本會財務與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監察會員紀律。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代表監事會監察日常事務,為監事會議之召集人並擔任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由監事會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被罷免或撤免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喪失會員資格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本會秘書長在理事長之指揮監督下,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之決議,處理日常會務,副秘書長襄助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為學術研究及會務處理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聘請榮譽理事長一名、顧問及榮譽理事若干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會議通過聘請之,榮譽理事長、顧問及榮譽理事得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常會與臨時會兩種,經理事會議決,並由理事長召集之。會員大會常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經呈准召集會員大會臨時會。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臨時會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集二次。常務理事會每二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條 理、監事會議及常務理事會得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
理、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會議簽到採線上簽到、視訊截圖等可資佐證方式。
理、監事會議如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臺幣參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
1.個人會員年繳新臺幣捌佰元;
2.團體會員(含高級中學及完全中學)年繳新臺幣參仟元,國民中、小學及鄉鎮圖書館年繳新臺幣貳仟元;
3.贊助會員年繳新臺幣壹萬元以上;
4.學生會員年繳新臺幣貳佰元。
三、會員捐款。
四、利息收入。
五、委託收益。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查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或主管機關同意之機關團體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人民團體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