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輔導要點 (已廢止)
1.中華民國91年12月27日教育部台社(三)字第0910166084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9點;自發布日施 行。
2.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教育部臺社(三)字第1010242322B號令廢止,自102年1月1日生效。
一、為促進全國各類型圖書館健全發展,特依圖書館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圖書館輔導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中央主管機關設全國圖書館輔導會報,由教育部政務次長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擔任總召集人,國家圖書館館長擔任執行長,職司全國圖書館輔導業務之策劃、督導暨協調工作。
三、全國圖書館輔導體系以全國各類型圖書館為輔導對象,依行政管理系統設置,分別成立公共圖書館輔導團、大學校院圖書館輔導團、技專校院圖書館輔導團、高中高職圖書館輔導團、國民中小學圖書館輔導團、專門圖書館輔導團,辦理各該類型圖書館輔導事宜,必要時得分區輔導。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圖書館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所轄圖書館輔導事宜。
四、各類型輔導團之組成如下:
(一)公共圖書館輔導團,由中央主管機關實際負責監督公共圖書館業務之司(社會教育司、終身學習司)、處長召集並遴選該類型圖書館館長一人擔任執行秘書。
(二)大學校院圖書館輔導團,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長召集並遴選該類型圖書館館長一人擔任執行秘書。
(三)技專校院圖書館輔導團,由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司長召集並遴選該類型圖書館館長一人擔任執行秘書。
(四)高中高職圖書館輔導團,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主任召集並遴選該類型圖書館主任一人擔任執行秘書。
(五)國民中小學圖書館輔導團,由教育部國民教育司司長召集並遴選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局長一人擔任執行秘書。
(六)專門圖書館輔導團,由國家圖書館副館長召集並遴選該類型圖書館館長一人擔任執行秘書。
前項各類型輔導團置輔導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具圖書資訊學等專業背景之學者、專家暨相關圖書館、專業團體及行政機關人員擔任,並得依需要置輔導員, 分別辦理專業諮詢及輔導實務。
第二項輔導委員及輔導員為無給職,但輔導工作期間得支差旅費、出席費,並酌給公假。
五、輔導方式以觀摩研討、教育訓練、業務訪視及編印輔導專刊等方式辦理;輔導內容由各類型輔導團視當時社會環境及輔導對象之需求訂定。
六、各類型輔導團所需經費,由各輔導團按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統籌編列。
第三點第二項輔 導所需經費由各地方主管機關編列。
七、各類型輔導團之工作計畫另訂之。
八、私立公共圖書館及私立專門圖書館之輔導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刊 載:《教育部公報》338期(92.2.28),頁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