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 間:民國100年9月1日(星期四)下午2時30分
地 點:國家圖書館188會議室
主 席:黃雯玲主任委員
出席委員:繁運豐委員、蔡淑香委員、黃文玉委員
列席人員:李玉瑾主任、陳麗君編纂、孟文莉編輯 紀錄:孟文莉
壹、主席報告 (略)
貳、討論與決議事項
案由一:「公共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的修訂,提請討論。
說 明:「公共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民國97年國立臺中圖書館館協助教育部完成「公共圖書館營運基準」(草案),本次討論將以該草案為基準,依現況進行修訂。
決 議:「公共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修訂版本如附件1
案由二:「資訊與文獻—圖書館績效指標」,內容提請討論。
說 明:本標準由學會委由臺大圖資系謝寶教授參照ISO 11620:2008編訂而成,目前由中央標準標準檢驗局已召開一次審查會,學會請大學校院圖書館委員會及本會惠示卓見。
決 議:「資訊與文獻—圖書館績效指標」,修正意見書如附件2。
參、臨時動議 (無)
肆、散會 (下午4時40分)
附件1
公共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修正建議草案)
中華民國91年10月28日教育部台(91)社(三)字第91156118號令訂定,自民國91年10月28日起生效
依100年9月1日「公共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修正建議討論會」會議決議
現行條文 |
建議修正條文或意見 |
說明 |
壹、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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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準依圖書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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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圖書館之分類如下: (一)公立公共圖書館 1國立圖書館。 2直轄市立圖書館。 3縣(市)立圖書館及縣(市)文化局(中心)圖書館(以下簡稱縣市圖書館)。 4鄉(鎮、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鄉鎮圖書館)。 (二)私立公共圖書館指由個人、法人或團體設立,以社會大眾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推廣社會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之圖書館。 |
二、公共圖書館之分類如下: (一)公立公共圖書館 1國立圖書館。 2直轄市立圖書館。 3縣(市)立圖書館及縣(市)文化局(處)圖書館(以下簡稱縣市圖書館)。 4鄉(鎮、市、區)立圖書館(以下簡稱鄉鎮圖書館)。 (二)私立公共圖書館指由個人、法人或團體依法設立,以社會大眾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推廣社會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之圖書館。 |
一、各縣市文化中心都已改成文化局(處),少數仍存文化中心的縣市亦也成立文化局(處)。 二、依地方制度法之劃分:直轄市及省轄市之市下均劃分為區,故新增此類。並配合圖書館法第四條之條文,連同修正。 三、私立圖書館之設置須依「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相關規定核准立案,故新增「依法」二字。 |
三、公共圖書館主要服務對象為所屬行政轄區內之居民,以人口總數為訂定員額編制、館藏量及建築面積等之主要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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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設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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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共圖書館之設立應配合地方特性與需要,蒐集、整理、保存圖書資料及地方文獻,謀求普遍利用,提供圖書資訊、推展社會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 前項設立依本法第四條及社會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之。 |
四、公共圖書館之設立應配合地方特性與需要,蒐集、整理、保存圖書資料及地方文獻,謀求普遍利用,提供圖書資訊、推展社會教育、辦理文化活動及倡導全民終身學習。 前項設立依本法第一條、第四條及社會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之。 |
一、新增「及倡導全民終身學習」文字敍述,以符合公共圖書館是全民終身學習中心的宗旨。 二、新增設立依據「第一條」。 |
參、組織與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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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立公共圖書館依人口總數配置適當之人力,其計算基準如下: (一)國立圖書館:應斟酌館舍面積、館藏量、流通量、分館數及業務繁簡定之。 (二)直轄市立圖書館:每人口總數五千人,置專任人員一人。 (三)縣市圖書館:人口總數未達五十萬人者,置專任人員十五人;人口總數在五十萬人以上未達一百萬人者,置專任人員二十人;人口總數在一百萬人以上者,專任人員以不低於二十五人為原則。 (四)鄉鎮圖書館:人口總數未達十五萬人者,置管理員一人、幹事一人;人口總數在十五萬人以上未達三十萬人者,置管理員一人、幹事一人、書記一人;人口總數在三十萬人以上者,置管理員一人、幹事一人、書記二人。 |
五、公立公共圖書館依人口總數配置適當之人力,以辦理各項服務工作。 (一)基本人力計算基準如下 1國立圖書館:應斟酌館舍面積、館藏量、流通量、分館數及業務繁簡定之。 2直轄市立圖書館:每人口總數五千人,置專任人員一人。 3縣市圖書館:人口總數未達五十萬人者,置專任人員十人;人口總數在五十萬人以上未達一百萬人者,置專任人員十五人;人口總數在一百萬人以上者,專任人員以不低於二十人為原則。 4鄉鎮圖書館:人口總數未達十五萬人者,置專任人員二人;人口總數在十五萬人以上未達三十萬人者,置專任人員三人;人口總數在三十萬人以上者,置專任人員四人。 (二)公立公共圖書館開放時間每週開放四十四小時以上者,得依延長開放時數酌增專任人員。 |
一、縣市圖書館依現行人力基準規定,幾乎所有縣市文化局都無法達成,且差距頗大。為使本基準能落實可行,擬降低專任人員數。 二、為條文敍寫一致,原鄉鎮圖書館置管理員、幹事、書記,均改為置專任人員。 三、各級圖書館為拓展服務,開放時間均較基準時數長,因此增列人員規定。並將計算基準分列為基本人力及新增人力。 |
六、公共圖書館得視需要設立分館、民眾閱覽室、圖書巡迴車或巡迴站,其人員與業務受總館之監督與管理。 |
六、公共圖書館得視需要設立分館、行動圖書館或其他服務據點,其人員與業務受總館之監督與管理。 |
一、以文獻上常見mobile library及CNS13151圖書館統計使用名稱行動圖書館取代圖書巡迴車。 二、刪除「民眾閱覽室」。 |
七、公共圖書館視其規模及業務需要得分組(室、課)辦理本法第九條規定之業務。 |
七、公共圖書館視其規模及業務需要得分組辦理本法第九條規定之業務。 |
依圖書館法第九條規定,是指應依服務功能分組辦事。 |
八、公共圖書館得設圖書館事業諮詢委員會,遴聘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學者專家及地方熱心文教事業人士組織之,就有關圖書館業務興革事項提供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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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共圖書館應詳訂館內辦事細則及作業手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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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共圖書館工作人員依其工作性質得分下列三類: (一)專業人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並擔任本法第九條所列業務者屬之: 1國家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圖書資訊管理類科及格;或相當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之圖書資訊管理類科特考及格,並取得任用資格者。 2國內外大學校院圖書資訊學系本科系、所或相關學系、所畢業者。 3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曾修習經圖書館各級主管機關核准或委託之圖書館、大學校院、圖書館專業團體辦理之圖書資訊學科目課程二十學分或三百二十小時以上者。 4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有圖書館專門學科論著經公開出版者,或三年以上圖書館專業工作經驗者。 (二)行政人員: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並擔任圖書館一般行政業務者或協助專業人員處理業務者屬之。 (三)技術人員:具圖書館電腦、資訊、視聽、裝裱、工程、空調及機具操作維修等專長,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並擔任圖書館技術工作者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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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共圖書館工作人員依其工作性質得分下列三類: (一)專業人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並擔任本法第九條所列業務者屬之: 1國家公務人員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試圖書資訊管理類科及格;或相當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試之圖書資訊管理類科特考及格,並取得任用資格者。 2國內外大學校院圖書資訊學系本科系、所或相關學系、所畢業者。 3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曾修習經圖書館各級主管機關核准或委託之圖書館、大學校院、圖書館專業團體辦理之圖書資訊學科目課程二十學分或三百二十小時以上者。 4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有圖書館專門學科論著經公開出版者,及三年以上圖書館專業工作經驗者。 5國內外研究所畢業取得碩士學位,並有圖書館專門學科論著經公開出版者,及二年以上圖書館專業工作經驗者。 (二)行政人員:擔任圖書館一般行政業務者或協助專業人員處理業務者屬之,公立公共圖書館需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三)技術人員:具圖書館電腦、資訊、視聽、裝裱、水電、工程、空調及機具操作維修等專長專業證照或專長並擔任圖書館技術工作者屬之。 |
一、現行圖書資訊管理類科除高等及普通考試或相當特考外,尚有初等考試或相當考試。 二、非本科系、所大學畢業認定為專業人員,以有實務經驗為宜。 三、增列研究所畢業認定為專業人員之規定。 四、私立公共圖書館行政人員不一定需要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五、技術人員增列「水電」專長」,因「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已廢止,以「專業證照」及專長代替。 六、專業人員4及5之條件,國中圖修正版本以「及」字嚴謹認定其條件,本次會議部分委員認為過於嚴苛,是否改以「或」字,放寬認定,建請再確認。 |
十一、公共圖書館專業人員以不少於全館總員額三分之一為原則。館長、主任或管理員之進用依圖書館專業人員認定事項辦理,其所屬業務主管應為專業人員,並具二年以上圖書館實際工作經驗。 |
十一、公共圖書館置館長一名並由專業人員專任之。 |
本法第十條:「圖書館置館長、主任或管理員,並得置專業人員辦理前條所規定業務。 公立圖書館之館長、主任或管理員應由專業人員擔任。」 國中圖修正版本:鄉鎮圖書館「管理員」是依圖書館法而來,如要修正,需併同修正圖書館法及職務列等法……等 |
十二、公共圖書館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六小時以上之專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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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共圖書館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二十小時以上之專業訓練。 |
比照目前「公務人員學習時數不得低於40小時,業務相關時數不得低於20小時」規定。 |
十三、公共圖書館之經費除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圖書資料購置費不得低於該館全年預算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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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共圖書館之經費除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圖書資訊購置費不得低於該館全年預算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十五。 |
一、配合圖書館法第八、九、十二及十三條用語「圖書資訊」。 二、本點涉及圖書資料購置經費,建議改列「肆、館藏發展」。 |
肆、館藏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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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共圖書館館藏之徵集與選擇,應符合圖書館設置之目的,並依據當地社區環境特性、一般民眾教育程度、職業狀況等,訂定書面之館藏發展計畫,力求館藏均衡發展。 |
十四、公共圖書館館藏之徵集與選擇,應符合圖書館設置之目的,並依據當地社區環境特性、一般民眾教育程度、職業狀況等,訂定書面之館藏發展政策,力求館藏均衡發展。 |
修正「館藏發展計畫」為「館藏發展政策」,較符合一般用語。 |
十五、公共圖書館館藏包括一般圖書、參考工具書、政府出版品、地方文獻、期刊、報紙、視障資料、視聽資料、微縮資料及電子資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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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公共圖書館館藏包括一般圖書、參考工具書、政府出版品、地方文獻、期刊、報紙、視障資料、視聽資料、微縮資料、電子資源等圖書資訊。 |
原嚴主任建議併同「圖書館法」第二條之修定條文,併同考量修正文字為「、數位及網路資源等」。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圖書資訊,指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媒體等出版品及網路資源。」 為避免公共圖書館館藏臚列內容有未盡項目,建議於敍述之末增加「圖書資訊」 |
十六、公立公共圖書館館藏量以人口總數每人一冊(件)為發展目標;其基本藏量及年增加量如下: (一)國立圖書館:總館至少應有五十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一萬冊(件);分館至少應有圖書十五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五千冊(件)。 (二)直轄市立圖書館:總館至少應有五十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七千冊(件);分館至少應有圖書三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三千冊(件)。 (三)縣市圖書館:人口總數未達五十萬人者,至少應有十五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五千冊(件);人口總數在五十萬人以上未達一百萬人者,至少應有二十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六千冊(件);人口總數在一百萬人以上者,至少應有二十五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七千冊(件);分館至少應有二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一千冊(件)。 (四)鄉鎮圖書館:應有二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一千冊(件)。 |
十六、公立公共圖書館館藏量以人口總數每人一冊(件)為基本館藏要求;其基本藏量及年增加量如下: (一)國立圖書館:總館至少應有五十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一萬冊(件);分館至少應有圖書十五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五千冊(件)。 (二)直轄市立圖書館:總館至少應有五十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七千冊(件);分館至少應有圖書五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三千冊(件)。 (三)縣市圖書館:人口總數未達五十萬人者,至少應有十五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五千冊(件);人口總數在五十萬人以上未達一百萬人者,至少應有二十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六千冊(件);人口總數在一百萬人以上者,至少應有二十五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七千冊(件);分館至少應有二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一千冊(件)。 (四)鄉鎮圖書館:應有二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一千冊(件),分館年增五百冊(件)。 |
一、「發展目標」修改為「基本館藏要求」,做為館藏量之基準。 二、直轄市立圖書館分館之館藏量,從三萬冊(件)調整至五萬冊(件)。 三、「鄉鎮圖書館」調整為「鄉鎮圖書館、區圖書館」,涵括範圍較為完整。 四、增加鄉鎮圖書館、區圖書館之分館年增五百冊(件)之館藏。 |
十七、國立圖書館及直轄市立圖書館應有期刊一千種以上、縣市圖書館應有期刊三百種以上、鄉鎮圖書館應有期刊三十種以上,期刊內容具典藏價值者應予裝訂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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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公共圖書館應備有適量報紙,並選擇適當者予以裝訂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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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公共圖書館館藏宜兼顧成人、青少年、兒童及特殊讀者之需要。 |
十九、公共圖書館館藏宜兼顧兒童、青少年、成人、老年及特殊讀者之需要。 |
民眾類型新增「老年」,並調整順序。 |
二十、公立公共圖書館應定期辦理館藏清點及報廢,其每年報廢量逾館藏百分之三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二十、公立公共圖書館應定期辦理館藏清點及報廢,其每年報廢量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超過規定標準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本法第十四條:「圖書館如因館藏毀損滅失、喪失保存價值或不堪使用者,每年在不超過館 藏量百分之三範圍內,得自行報廢。」 為符合實際需求,建議修正本法第十四條將報廢量提高至百分之五。 |
伍、館舍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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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公立公共圖書館宜有完整及獨立服務空間,建於交通便利之地點,並預留空地以備擴充、綠化與停車之需;其設計應符合國家標準並配合業務需要及未來長期之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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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公立公共圖書館之館舍由圖書館館長、建築師、學者專家、專業館員及相關機關人員等組成小組共同規劃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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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公共圖書館館舍與設備應力求實用、美觀、防火、防水、耐震、通風、防潮、防蟲、採光、隔音、安全之樓板載重量及符合人體環境工學等要求,並應考慮特殊讀者之需要。 |
二十三、公共圖書館館舍與設備應力求實用、美觀、防火、防水、耐震、通風、防潮、防蟲、採光、隔音、安全之樓板載重量及符合節能、減碳、綠建築、人體環境工學等要求,並應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
一、因應生態環境保育潮流,增加節能、減碳、綠建築之要求。 二、「考慮特殊讀者之需要」,修正為「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以擴大適用範圍。 |
二十四、公立公共圖書館基本館舍面積,得依人口總數與館藏數量多寡定之,其計算基準如下: (一)國立圖書館:總館宜有二萬平方公尺,分館宜有三千平方公尺。 (二)直轄市立圖書館:總館宜有二萬平方公尺,分館宜有一千八百平方公尺。 (三)縣市圖書館:人口總數未達五十萬人者,宜有三千平方公尺;五十萬以上未達一百萬人者,宜有四千平方公尺;一百萬人以上者,宜有五千平方公尺。 (四)鄉鎮圖書館:宜有七百平方公尺。 |
二十四、公立公共圖書館基本館舍面積,得依人口總數與館藏數量多寡定之,其計算基準如下: (一)國立圖書館:總館宜有二萬平方公尺,分館宜有三千平方公尺。 (二)直轄市立圖書館:總館宜有二萬平方公尺,分館宜有一千八百平方公尺。 (三)縣市圖書館:人口總數未達五十萬人者,宜有三千平方公尺;五十萬以上未達一百萬人者,宜有四千平方公尺;一百萬人以上者,宜有五千平方公尺。 (四)鄉鎮圖書館:宜有七百平方公尺。 |
一、依現行基準國立及直轄市級達成率兩極化。國中圖待新館遷建完成即達成目標。縣市級僅100萬人口以上3館未達標準外,餘達成率80%。鄉鎮級半數以上達成,有60%。現行基準暫不修訂。 二、現行縣市圖書館基準最高每千人6㎡,為澳洲昆士蘭省圖書館分館的17%。 |
二十五、公共圖書館得依讀者服務、行政業務處理及文教活動等功能配置館舍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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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公共圖書館得依服務需要,備置一般家具、視聽器材及電腦等各項設備。 |
二十六、公共圖書館應依資訊科技發展及服務需要,備置一般家具、視聽器材及電腦設備。並應考量不同族群文化者、身心障礙者、老年人等特殊需求之設備及措施。 電腦基本設備,每一萬人應配置一部公用(包括可供查詢系統及線上目錄查詢)電腦為原則。 |
增修文字敍述,並增列電腦數量標準。 一、為增進資訊近用機會,在資訊及網路科技發展日趨成熟下,圖書館應具備各種通訊媒體器材。 二、各國公共圖書館電腦設備標準: (一)加拿大:每5,000人應有一部電腦。 (二)英國:公用電腦不得少於每10,000人6部。 (三)澳洲昆士蘭省: 1.5萬人以內:每5,000人1部電腦。 2.5萬人以上:每5,000人1部電腦;每增加1萬人,另增加1部電腦。 |
陸、營運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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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公共圖書館應考量各類讀者需要,提供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傳遞、利用教育及特殊讀者等服務。 |
二十七、公共圖書館應考量各類讀者需要,提供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傳遞、多媒體服務、資訊素養培育、閱讀推廣及特殊讀者等服務。 |
增列「多媒體服務、資訊素養培育、閱讀推廣」文字,符合公共圖書館服務功能。 |
二十八、公共圖書館開放時間除別有規定外,每週以不少於四十四小時為原則。 週六、週日及夜間宜儘量開放。 |
二十八、公共圖書館開放時間除別有規定外,每週以不少於四十四小時為原則。中午、夜間、週六及週日宜儘量開放。行動圖書館的巡迴週期應適當規劃。 |
一、鼓勵圖書館開放時間儘量能方便民眾使用。增列「中午」文字,並調整文字敍述。 二、增列「行動圖書館的巡迴週期應適當規劃。」 |
二十九、公共圖書館圖書資料宜採開架式陳列為原則,便利讀者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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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十 、公共圖書館館藏以免費外借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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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公共圖書館應推廣館際合作,提供館際互借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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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公共圖書館應利用館藏資料及社會資源,經常舉辦各項推廣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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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公共圖書館應編製館藏目錄方便讀者檢索。 |
三十三、公共圖書館應提供館藏相關資訊,方便讀者檢索。 |
館藏資訊之提供能達迅速正確完整為要,不必侷限編製目錄一途。 |
三十四、公共圖書館設分館者,其圖書資料之徵集、登錄、分類及編目等業務得由總館集中辦理。鄉鎮圖書館必要時得由縣市圖書館輔導辦理。 |
三十四、公共圖書館設分館、行動圖書館或其他服務據點者,其圖書資料之徵集、登錄、分類及編目等業務得由總館集中辦理。鄉鎮圖書館必要時得由縣市圖書館輔導辦理。 |
配合〈參、組織人員〉第六條新增並修正用語。 |
三十五、公共圖書館應定期辦理館藏量、閱覽、流通、參考諮詢、資訊檢索及推廣活動等各項統計,並向主管機關提出工作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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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公共圖書館宜採自動化作業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提升服務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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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公共圖書館應注重公共關係,結合社會資源,協助館務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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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公共圖書館應訂定民間捐助獎勵有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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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公共圖書館除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接受定期業務評鑑外,應經常自我評估並予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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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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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十 、本基準得作為公共圖書館輔導及評鑑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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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十、主管機關應以本基準作為公共圖書館輔導及評鑑之依據。經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或補助,績效不彰者應促其改善。 |
一、明訂主管機關應以此基準作為圖書館輔導及評鑑之依據。新增「主管機關應以」文字,並刪除「得」文字。 二、增訂獎勵及罰責,提升各圖書館落實基準中各條規定之程度。 |
附件2
CNS草-制1000227〔資訊與文獻-圖書館績效指標〕
國家標準草案審查意見書
此 致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共 頁 第 頁
草 案 編 號 |
節 次 |
審 查 意 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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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p.4) |
描述性紀錄 可參考「CNS13151圖書館統計標準」的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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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p.6) |
「電子化文件」、「電子文件」一詞與3.11「數位文件」是否不同?如相同,名詞宜一致;如不同,宜定義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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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p.6) |
服務人口 針對國立圖書館(如國家圖書館、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及國立臺中圖書館等),其服務人口該如何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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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p.7) |
「連線等待時間」之定義?何謂等待?誰等待?30分鐘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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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p.12) 5.2.4 (p.12) |
「工作人員」、「館員」定義是否不同?如相同,名詞宜一致;如不同,宜定義說明。 「工作人員」是否含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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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p.12) |
第三行 「應以圖書館」重覆,請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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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p.13)
0 |
e)治理結構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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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 (p.14) |
B.1.1.3符合使用者主題檢所及指引…… 意見:「符合」難以定義,詞涉主觀,但可在使用次數上加以統計或請就「符合」規範,俾便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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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 (p.14) |
B.1.2.4館際互借之成功率 意見:成功率涉及各館閱覽規定,如不得影印或外借者無法提供,越學術或研究型圖書館規定越多,似不應一概以達成率為成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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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 (p.14) |
B.1.3.1寶註→應改為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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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 (p.15) |
B.1.3.3 1)本項績效指標似不適用於國立圖書館,因國立圖書館之服務人口數較難以界定。 2)「使用者空間人均面積」與圖書館績效指標的關聯程度似乎相當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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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 (p.16) |
B.4.2.2工作人貝→工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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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1.1 (p.17) |
建議加入「本績效指標係用來評估……」用語,則對於「B.1.1.1.1 目的」的陳述可更為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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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1.3 (p.17) |
1)第4行,上架等作業而取出→借用? (語意不通) 2)第9行,館藏量。→館藏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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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1.4 (p.17) |
第10行,備置。→備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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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2.3 (p.19) |
第5行,館藏量。→館藏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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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2.1.4.1 (p.22) |
第3行,應於開放時間內→應於非開放時間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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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2.1.4.2 (p.22) |
第3行,1)同上 2)最後建議加上。待上架文件應於計算前歸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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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1.1.4 (p.32) |
第1行,數量量→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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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3.1.4 (p.43) |
第4行,視聽影院,「影院」兩字字體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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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1.1.4 (p.48) |
A是一「個會計年度之經常性支出總額」…字體應調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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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2.2 (p.64) |
工作人貝→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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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單位: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