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 間:民國99年6月11日(星期五)下午12時30分
地 點:國家圖書館188會議室
出席人員:宋雪芳、林呈潢、莊道明、陳雪華、黃雯玲、蔡明月
請假人員:王梅玲、邱炯友、柯皓仁、曾堃賢、顧敏
列席人員:教育委員會 蔡明月、國際關係委員會 林志鳳、法規與標準委員會 林呈潢(代)、彭慰、韓竹平、胡南星、葉韻蘋
主 席:陳雪華理事長 記錄:葉韻蘋
一、確認上次會議纪錄。
二、報告事項:
(一)主席報告(略)
(二)會務報告
1. 99年4月20日本學會函送各大專校院與各圖資系所,有關「閱讀深耕—創意服務團隊獎助徵選」活動訊息,用以鼓勵青年學子參與閱讀推廣,落實社會服務,截止日期為6月4日,共收到17件企劃書,業於6月9日召開審查會議,得獎名單如下,將於年底會員大會時公開頒獎,領取獎金與獎狀。
獎 項 | 團 隊 名 稱 | 學校系所或社團名稱 | 獎 勵 方 式 |
首獎(1名) | 愛閱服務隊 | 輔仁大學圖書資訊學系 | 新台幣30,000元,獎狀一只。 |
二獎(1名) | 2010耕讀蘭嶼 | 臺灣大學圖書資訊學系 | 新台幣20,000元,獎狀一只。 |
優選(1名) | 泰國臺北建華綜合高級中學服務團隊 | 臺灣師範大學圖書資訊學研究所 | 新台幣10,000元,獎狀一只。 |
佳作(4名) | 活力樂讀營 | 國立成功大學慈幼社 | 新台幣5,000元,獎狀一只。 |
馬來西亞居鑾中華中學服務團 | 臺灣師範大學圖書資訊學研究所 | 新台幣5,000元,獎狀一只。 | |
讓閱讀-煥然醫新 | 中國醫藥大學新聞研習社 | 新台幣5,000元,獎狀一只。 | |
閱讀知能與策略研究團隊 | 臺灣師範大學圖書資訊學研究所 | 新台幣5,000元,獎狀一只。 |
2. 由美國韋棣華基金會所提供之出席國際會議獎助金已於去年用罄,故本學會於99年4月23日向美國韋棣華基金會提出申請,擬調整一般獎學金與出席國際會議獎助金之分配額度,獲得同意。目前美國韋棣華基金會所提供之一般獎學金尚餘新臺幣1,582,629元、出席國際會議獎助金尚餘新臺幣233,395元。
3. 99年4月26日本學會自動化與網路委員會與亞東技術學院共同主辦,假亞東技術學院科技大樓演藝廳舉辦「行動與雲端科技在圖書館的應用研討會」,活動圓滿結束,與會人數眾多,共計243人。
4. 99年4月27日本學會召開慶祝建國百年編印出版品籌備會議。
5. 99年4月28日本學會理事陳書梅因故請辭,經理事會審議通過,由候補理事第一順位黃慕萱遞補。
6. 99年4月30日本學會向張鼎鍾教授報告有關張教授所提供之獎助金使用情形。民國93年由張教授捐款新臺幣100萬元設立「張鼎鍾教授國際圖書資訊學術會議論文發表旅行獎助金」,自民國94年起,截至98年底,共計獎助8人次出國,目前尚餘新臺幣646,749元。
7. 99年5月5日由國家圖書館主辦、本學會承辦、各圖資系所及臺北市立圖書館、臺北縣立圖書館、中華圖書資訊學教育學會、中華圖書資訊館際合作協會、美國資訊科學與技術學會(ASIST)臺北分會共同協辦假國家圖書館國際會議廳舉行「圖書館事業發展—2010青年論壇」,承襲去年青年論壇活動主軸,並將焦點聚集在「閱讀推廣」與「社會服務」兩大面向,藉由成功案例的分享與討論,邀請在圖書館與資訊服務界的相關青年男女,共同參與圖書館與資訊服務事業未來發展方向的討論。並搭配海報展,展出各校學生服務團隊的服務方式及成果,與會來賓共計有258位。
8. 99年5月6日本屆全國大圖盃運動會由淡江大學資訊與圖書館學系系學會主辦,申請本學會贊助。本學會擬贊助新台幣5,000元整,將本學會名稱logo放置於運動會秩序冊、官方網站中,並附註相關資訊,以達宣傳效果。此案業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將辦理後續簽約與撥款事宜。
9. 99年5月7日本學會發函各大專校院、縣市政府文化局等,有關99年度「喜閱台灣,台灣喜閱:找尋319喜閱服務團隊」服務計畫。有鑒於莫拉克颱風造成許多鄉鎮公共圖書館損失慘重,本學會特規劃該計畫,採公開徵求方式接受提案申請,至7月10日截止;各大專院校皆可申請。
10. 99年5月11日
(1)本學會與美國在臺協會、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圖書館共同主辦,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圖書館國際會議廳舉辦「聽聽西雅圖公共圖書館如何推動一城一書活動」,共計有70人參加。
(2)本學會發函各圖資系所,有關獎助學位論文活動申請事宜,至10月1日截止。
(3)本學會發函各縣市政府、大專校院與團體會員等,有關「2010圖書資訊學研討會」論文徵稿,投稿截止日期為9月15日。
11. 99年5月12日
(1)本學會發函各會員公布本年度研習班相關資訊。
(2)本學會發函各縣市政府、相關委員會及圖書館與團體會員等,有關「第八屆海峽兩岸兒童及中小學圖書館學術研討會」會議與徵稿資訊,徵稿截止日期原為5月30日,後延至6月20日止。該學術研討會由教育部指導,本學會、國立臺中教育大學主辦,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國立臺中圖書館、財團法人臺灣公共圖書館事業文教基金會合辦。
12. 99年5月11至12日本學會分別與國立中興大學圖書資訊學研究所及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國立臺灣大學圖書資訊學系、世新大學資訊傳播學系主辦,飛資得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辦,於中部及北部各辦理一場「數位科技於圖書館資訊服務之應用研討會」。
13. 99年5月14日由國立臺灣大學圖書資訊學系、本學會、中華圖書資訊學教育學會主辦,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協辦,邀請美國匹茲堡大學圖書館館長Dr. Rush Miller,假國立臺灣大學圖資系館視聽教室,舉行「圖書館的未來發展」專題演講。
14. 99年5月17日
(1)由教育部指導,國家圖書館、行政院新聞局、美國在台協會、本學會、臺灣數位出版聯盟、臺灣數位出版聯盟協會、電子閱讀產業推動聯盟主辦,假國家圖書館國際會議廳與188會議室舉辦「數位出版與數位標準國際研討會」,共計230人參與。
(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來函,有關本學會3月17日所提國家標準制定建議案「圖書館暨資訊組織績效指標」國家標準(案號:建-制0990267),業經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99年第10次會議審查通過,將依照「國家標準制定辦法」之規定辦理後續作業。
15. 99年5月20日本學會發文邀請貴賓參加「國際圖書館東亞文獻合作暨華文歷史報刊數位化研討會」,該研討會於10月24日至27日於湖南省長沙市舉辦,由長沙市人民政府,中國國際圖書貿易總公司、中國研究圖書館員學會(北美)、歐洲漢學圖書館協會主辦,青蘋果數據中心、美國史丹福大學東亞圖書館、德國柏林國家圖書館、韓國NHN株式會社承辦。在湖南期間的住宿餐飲及文化參訪旅遊(長沙及張家界)之費用皆由主辦單位負責。
16. 99年5月21日
(1)本學會與中研院計算中心代表開會討論SDOS台灣Mirror Site Host繼續維護相關事宜。本學會與Elsevier及中研院計算中心有關SDOS授權及維護之相關協議將於年底屆滿,近日已重新洽談相關事宜。
(2)本學會召開教育部補助建國一百年讓學術詮釋歷史專題計畫申請書研擬會議。該申請書業於5月27日正式提出申請,審查結果預定於7月31日前核定並通知。
(3)本學會提企劃書參與文建會「社區心靈陪伴計畫-閱讀暨文化重建網絡案」投標(計畫主持人為慈惠醫護專科學校圖書資訊館劉俊廷館長),採購評選會議訂於6月25日召開,屆時將派員出席。
17. 99年5月25日本學會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圖書資訊學研究所召開2010 ALA年會行前會議。
18. 99年5月31日本學會函送國家圖書館,有關「圖書館事業發展—2010青年論壇」議程規劃作業結案報告及所有支出憑證,辦理結案事宜。
19. 99年6月3日本學會發函各團體會員,有關「2010新加坡圖書館參訪團」簡介及報名表等資訊。為擴展圖書館同業之國際視野,由本學會主辦,普傑公司與3M公司協辦,於7月26日至30日組織「2010新加坡圖書館參訪團」參訪新加坡知名大學圖書館,以促進臺灣與新加坡圖書館之交流。
20. 99年6月14日本學會、中華圖書資訊館際合作協會、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圖書館、中國知網主辦,碩睿資訊有限公司協辦,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館校區3樓國際會議廳,舉辦「兩岸學術資源數位出版及學術應用研討會」。
21. 宏碁電腦計畫贈送一台閱讀設備及數位內容給本學會,與6月28日經濟部一個「數位閱讀 Action」的研討會有關,相關合作事宜需再洽談。
22. 由教育部主辦,NPO閱讀聯盟與毛毛蟲兒童哲學基金會承辦之「讓書去旅行」系列活動,徵求能提供大眾傳書據點之協辦單位,本學會委由書香社會推動小組辦理,請委員們提供傳書據點。毛毛蟲兒童哲學基金會並於6月18日下午3點半在央圖臺灣分館(捷運永安市場站)將舉辦一場座談,對象是聯盟內部成員,有興趣辦理組織內部閱讀推廣活動者,皆歡迎參加。將邀請藝術教育家、本身也是閱讀家庭模範的雷驤老師、還有致力閱讀推廣多年的師大圖書館館長陳昭珍教授等人和大家分享如何在團體中發現閱讀、激起團體中的閱讀熱忱。
23. 國家圖書館擬委託本學會於12月10日辦理「論文公開、知識傳播」進行中論文發表會,將與中華圖書資訊學教育學會合作辦理。
24. 本學會目前會員人數共計1,945名,其中團體會員486單位,永久會員655名、個人會員495名、學生會員309名。
自民國99年4月16日至6月10日新加入本學會會員名單:團體會員1名(高雄市立大同醫院圖書室);個人會員8名(吳亭亭、何玉珍、王敏之、洪元元、紀琳琳、劉健文、吳理莉、蔡雅雯);學生會員1名(曹必融)。
(三)財務報告
1.本學會99年5月收支明細表與資產負債表。(另附)
說明:(1)本學會99年5月的收入為30,511元,支出為161,731元,本期餘絀為-131,220元。
(2)本學會99年1月至5月的累積收入為691,596元,累積支出為814,972元,累積餘絀為-123,376元。
三、討論提案
(一)有關本屆會員大會專題演講人選,提請討論。(秘書處 提)
說明:研擬邀請美國圖書館學會(ALA)國際關係組主任(Directo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fice)Mr. Michael Dowling來臺,演講有關世界圖書館運動(Campaign for the World’s Libraries)。
決議:通過。
(二)有關本會獎學金頒贈辦法修訂,提請討論。(秘書處 提)
說明: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社會教育學系已不分組招生,圖書資訊學組的最後一屆將於本(98)學年畢業。
2.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圖書資訊學研究所增設博士班。
3.國立政治大學圖書資訊與檔案學研究所增設圖書資訊學數位碩士在職專班。
決議:通過修正第三條,刪除第一項第九款(詳見附件一),提本學會下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討論。
(三)申請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韋棣華獎助金出席國際會議1案,提請討論。(秘書處 提)
說明:1.本獎助金已補助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程藍萱)、陳怡臻與龐宇珺。
2.本次計有林志鳳提出1篇論文申請。
決議:通過林志鳳申請案。另修正通過龐宇珺申請案,改列核實補助經濟艙來回機票及會議註冊費二分之一金額。
(四)申請張鼎鍾教授國際圖書資訊學術會議論文發表獎助金1案,提請討論。(秘書處 提)
說明:1.本獎助金今年尚未有申請者。
2.本次計有陳冠至提出1篇論文申請。
決議:因該會議非屬國際研討會議,不予補助。
(五)有關出席國際會議獎助金辦法之各地補助機票最高額度是否需做調整,提請討論。(秘書處 提)
說明:1.本學會計有「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韋棣華獎助金出席國際會議申請辦法」與「張鼎鍾教授國際圖書資訊學術會議論文發表旅行獎助金申請辦法」兩項。
2.國科會目前無標準,以總額管制,核實支付。
決議:因學會經費有限,仍依現行辦法辦理。
(六)著作權法合理使用條文修正草案,提請討論。(法規與標準委員會 提)
說明:依據6月2日法規與標準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議。
決議:通過(詳見附件二),將由學會發函建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參考辦理,並副知教育部。
(七)有關「閱讀深耕—創意服務團隊獎助徵選」活動收到之企劃書,提請討論。(秘書處 提)
說明:本活動共收到17件企劃書。審查完成,選出前三名各一名、佳作4名,共7名。建請研究是否向教育部專案申請補助。
決議:可將相關資料轉介NPO閱讀聯盟。
(八)有關基督教救助協會「弱勢家庭兒童課後陪讀計畫--給夢一雙翅膀」公益勸募活動雜誌公益廣告刊登,提請討論。(秘書處 提)
說明:本案聯絡人:社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救助協會 採訪編輯/趙漢儀02-8660-9995*126。近年來台因為家長結構性失業嚴重、外偶與單親家庭遽增,加上低職業能力,造成「弱勢家庭兒童」人數不斷攀升。為了幫助這些孩子,中華基督教救助協會將於6~8月推動「給夢一雙翅膀-2010弱勢家庭兒童課後陪讀計畫」勸募活動,期盼邀請 貴出版社共同響應支持「給夢一雙翅膀」關懷行動,贊助刊登本會之勸募廣告,透過公益廣告宣傳,共同傳遞弱勢家庭兒童的困境與需要,號召社會大眾以實際捐款行動,幫讓這些弱勢家庭兒童能順利上陪讀班。本救助計畫為台灣年度重要公益活動,參與本計畫,有助於 貴雜誌公益形象之提昇。也盼透過貴雜誌的影響力,傳遞弱勢家庭兒童的困境與需要。在此懇請 貴雜誌以公益贊助方式,刊登本會之平面公益廣告稿,一起參與弱勢家庭兒童課後陪讀計畫資助。
決議:通過,將基督教救助協會「弱勢家庭兒童課後陪讀計畫-給夢一雙翅膀」公益勸募活動雜誌公益廣告刊登於本學會18卷1期會訊封面裡頁。
(九)有關本學會所舉辦之研習班上課時間,提請討論。(教育委員會 提)
說明:彰化縣伸港鄉立圖書館課員沈淑蘭來信:「欣聞貴會即將開設圖書館學會99年度研習課程,至為實用,但圖書館相關從業人員業務繁忙中,恐較無法抽出連續3至5天參加該項課程,建議貴學會所舉辦之研習班將課程由連續3至5天,化整為零。例如由連續3-5天,設計為連續3至5個星期二或六,以便有需求者,完成想上課的心願。又如果能分別委託北、中、南各大專院校或局館承辦,讓資源能均享於全台各地。亦較能節省各地舟車往返之耗費,感謝貴會的辛苦籌辦。」
決議:建請教育委員會納入明年籌辦研習班參考。
(十)有關「圖書館員定位與職稱研究」計畫書,提請討論。(法規與標準委員會 提) (附件八,見第23-24頁)
決議:建請該計畫主持人向國科會申請專題研究計畫。另建請教育部修正各類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有關專業人員相關條文,增列「專業人員證照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並請教育委員會持續推動研究並落實圖書館員認證方案。
四、散會:下午2時20分。
附件一
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獎學金頒贈辦法
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第48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品學兼優之學生,並激勵其學習精神,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獎學金頒發對象為本會學生會員,就讀於圖書資訊學相關系、所之在校學生。
第三條:下列各大學系、所得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圖書資訊學研究所
(二)國立政治大學圖書資訊與檔案學研究所
(三)國立中興大學圖書資訊學研究所
(四)國立臺灣大學圖書資訊學系∕所
(五)輔仁大學圖書資訊學系∕所
(六)淡江大學資訊與圖書館學系∕所
(七)玄奘大學圖書資訊學系
(八)世新大學資訊傳播學系∕所
第四條:以上各大學系、所就其在校學生中選定成績優良者,檢附上一學年度成績單(全年學業及操行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送交本會,經核定後頒贈獎學金。
第五條:受獎學生名單將刊載於本會會訊,以資鼓勵。
第六條: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二
著作權法合理使用條文修正草案
建議修正草案 |
現行規定 |
理由說明 |
第四十八條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 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紙本一份為限。 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但如著作權人就該資料已以數位形式對公眾發行或提供者不適用之。 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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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 ,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 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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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原參考日本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南韓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訂定,惟未涉及網路及數位環境下的數位化重製及公開傳輸,草案爰參考美國、日本、南韓、澳洲等國家立法例且針對我國目前較具爭議之問題,提出本條條文修正建議。 二、因本條原係基於圖書館等機構賦有保存文化並提供公眾利用兩大使命而制訂,因要求或需求就收藏重製提供紙本。鑒於數位檔案重製與傳播之迅速便利性,為避免圖書館等機構以數位檔案交付或提供給利用人,而過度損害著作權利人權益,故參考南韓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立法例,於草案第一款明訂圖書館所提供者仍為紙本,不得直接以數位重製物提供之,使之明確。 三、圖書館等機構具有保存目的之必要性時,得重製館藏,但如著作權利人已於市場發行或提供數位形式之著作版本,為避免損害著作權利人之權益,爰參考南韓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澳洲著作權法第51B條第五項等立法例,於草案第二款增訂但書規定。 |
第四十八條之一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得以數位形式,重製其所藏之已公開發表著作並以電腦螢幕或其他顯示設備提供館內閱覽、列印紙本。但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 一、著作權人就該利用機構所收藏之已公開發表著作,並未以數位形式對公眾發行或提供者。 二、提供館內閱覽之電腦或其他顯示設備,未附有重製、傳輸所顯示著作之功能。 依前項所製作之數位重製物,不得以出借、傳輸或其他方式流出館外。但依前條第三款規定對該同性質機構之提供,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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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新增。 在網路及數位科技時代,為使圖書館等機構運用現代設備提升服務的品質,允許就其館藏得以館內設置之電腦螢幕或其他顯示設備對來館之閱覽人提供館內閱覽服務,遂參考歐盟2001年資訊社會著作權與相關權利協調指令Article5(3)(n)規定、南韓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等立法例而增訂本條草案。圖書館依本條草案得以內部區域網路傳輸方式提供著作在館內閱覽、列印紙本。 基於數位檔案重製與傳播之迅速便利性,草案增加但書第一款,如著作權利人已於市場發行或提供數位形式之著作版本,為避免損害著作權利人權益,遂參考南韓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澳洲著作權法第51B條第五項等立法例,增訂除外之規定。第二款亦配合訂定該提供之閱覽設備不得具有使閱覽人得以重製或傳輸所閱覽該等檔案之功能。同草案第三款並參考美國著作權法第一○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限制依本條製作之數位檔案不得流出館外。但由於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係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而重製,且限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對著作權利人經濟利益較無影響,故不在此限。 |
第四十八條之二 除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之一揭載之情形外,國家圖書館為保存資料之必要,得於資料進館後即予數位化形式重製,並提供公眾依前條規定在館內使用。 網路資源的保存,適用於前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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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依圖書館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機關」,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俾免提供服務而致原本滅失、損傷或污損等情形爰參考日本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於草案增訂。 |
第四十八條之三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並公開傳輸下列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 一、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二、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 三、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 |
第四十八條之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下 列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 一、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二、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 三、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 |
一、本條為現行第四十八條之一移列。 二、本條被利用之著作為「摘要」,並非該著作之原文全文,有利於資訊傳播,對著作人有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