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 間:民國96年8月23日(星期四)下午二時
二、地 點: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辦公室
三、主 席:黃理事長鴻珠 紀錄:胡南星
四、出席人員:吳明德、宋建成、林呈潢、邱炯友、陳昭珍、楊美華、賴鼎銘
五、請假人員:范豪英、曾淑賢、薛理桂、黃文棟、藍苑菁
六、列席人員:柯皓仁、劉春銀、胡南星、陳詩媛
七、宣讀及修正上次會議紀錄
八、上次會議提案執行情況追蹤
(一) 為使本會經費能夠持續成長,擬請妥善運用現有款項。(本會薛理桂常務理事 提)
上次會議決議:建請運用本會部份現金投資信託基金,並委請國圖陳麗玲女士協助調查相關法條規範。
說明:經聯絡之後,陳麗玲女士表示很願意為學會提供服務,但由於「投資信託基金」範圍過於廣泛,建議是否由學會法規與標準委員會商討具體的投資範圍或是相關細節。
此次會議決議:為配合現況,此案暫緩執行。
九、報告事項
(一) 理事長報告(略)
(二) 秘書處報告
1. 會務報告(略)
2. 財務報告
修正:表單中第二款第三項第六目-會刊印製費的「圖書資訊研究印製費」修正為「圖書資訊學研究印製費」。
提出:關於會訊會報化有困難在,需與出版委員會主任委員卜小蝶老師討論細節。
十、討論事項
(一) 96年暑研班各班進度與經費結算。(本會秘書處 提)
決議:暑研班還有班級未完成經費結算,可於下次會議中討論。
(二) 96年度會員大會活動籌備與相關活動討論。(本會年會籌備委員會 提)
1. 年會系列活動籌備:
舉行日期:96年12月15日(星期六)
(1) 年會活動。
決議:專題演講項目委由陳昭珍秘書長向比爾蓋茲提出邀請。
(2) 圖書館週標語。
決議:去年已決議不再辦理徵選標語活動。
(3) 學生表演活動規劃及聯繫。
決議:今年由國立臺灣大學圖書資訊學系與國立政治大學圖書 資訊與檔案學研究所同學負責表演事宜,委由林呈潢常務理事聯絡兩系所。
(4) 資訊展。
決議:地點為國家圖書館文教區三樓,由秘書處辦理。
(5) 海報展。
決議:此次海報展對象為各大學校院圖書館,委由林呈潢常務理事聯繫。
(6) 圖書資訊學獎助論文發表會。
決議:由本會研究發展委員會辦理,委由林呈潢常務理事進行聯絡事宜。
2. 學術活動:舉辦學術研討會
(1) 負責籌備之單位或委員會。
決議:主辦單位未確定,還需再行協調。
(2) 研討會時間及主題。
決議:圖書館的社會價值 (內容含弱勢族群服務及圖書館社會價值評估)。
3. 理監事選舉
(1) 案由:本會第五十屆理監事選舉,仍請依「中華民國圖書館學 會理監事選舉要點」及其相關「投票須知」辦理。
說明:
附「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理監事選舉要點」。
依「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第四十九屆理監事選舉投票須知」修正事項如下:
◎「第四十九屆」修正為「第五十屆」。
◎投票時間:「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星期六)」修正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星期六)」。
◎其餘依原條文。
決議:「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第四十九屆理監事選舉投票須知」修正後(詳見 附件一),通過。本年度相關選舉事宜,委由宋建成常務理事辦理與規劃。
4. 獎學金各校名額分配。
決議:依去年方式辦理。
5. 其他獎勵辦法。
決議:修正後通過(詳見 附件二)。補由理事會議追認。並建議對於社會服務獎得獎人,於年會當天安排接待人員。
(三) 關於Librarianship in Taiwan著作權授權。(本會秘書處 提)
決議:作者劉春銀主任授權給本會與國家圖書館。
(四) 關於中華出版倫理自律協會所提限制級及爭議性出版品管理研討會。(附件十,另附)
決議:通過,細節部分委由陳昭珍秘書長處理。
十一、臨時動議
(一) 「臺灣地區宗教圖書館」一案。(賴鼎銘常務理事 提)
決議:建議先行加入本會會員,再推動本會成立宗教圖書館委員會。
(二) 討論「資訊研究方法論工作坊」預算。(賴鼎銘常務理事 提)
決議:通過。研討會地點改為國家圖書館簡報室;會議後經論文發表人授權,論文將結集出版專書,版權費讓渡予本會。
附件一
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第五十屆理監事選舉投票須知
一、依 據:內政部「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及「本會理監事選舉要點」。
二、投票地點:國家圖書館文教區三樓。
三、投票時間: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星期六)上午八時起至十一時止。
四、領 票:個人會員憑報到單親自至投票所領取選票。個人會員如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投票,得備委託書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唯受託者以代表一人為限。團體會員得指派代表一人,憑指定書、報到單領取選票(每一團體一票)。
五、圈 票:本選舉採取無記名連記法。投票請使用本會準備之圈選印記,於選票規定空格內圈選。理事最多圈選三十三人,超過三十三人以廢票論;監事最多圈選十一人,超過十一人以廢票論。選票上為被選舉人參考名單,如另有適當人選,可在選票預留空格內,自行填入姓名。
六、投 票:圈選好之選票,請親自摺疊後投入票匭。投票人不可將選票圈選後塗污,及將選票污染、毀損、遺棄或攜出投票所。
附件二
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85年11月15日
第四十三屆第二次理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第四十九屆第八次常務理事會議通過
第一條 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揚對圖書館事業有貢獻者、圖書館界服務之資深績優會員及社會人士,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對象為:
一、本會會員。
二、對圖書館事業發展具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
第三條 獎勵種類分為下列四種:
一、特殊貢獻獎。(請詳見第四條)
二、社會服務獎。(請詳見第五條)
三、熱心服務獎。(請詳見第六條)
四、資深服務獎。(請詳見第七條)
第四條 凡為本會會員五年以上、履行本會義務、對圖書館事業有重大貢獻者,得由本會會員五名以上聯名推薦,每名會員以推薦一名為限,經本會理事會議審查通過,由本會頒發特殊貢獻獎牌。
第五條 凡個人或團體合於下列各款之一者,由本會會員之推薦,經本會理事會議審查通過,由本會頒發社會服務獎牌。
一、為資助圖書館事業與教育或設置圖書館獎金,一次捐款在伍拾萬元以上者。
二、以私人藏書捐贈圖書館,累計至一萬冊以上或珍本秘籍價值鉅大者。
三、同一事蹟無法重複獎勵。
第六條 凡本會會員熱心服務,經本會會員五名以上聯名推薦,經理事會議審查通過,由本會頒發熱心服務獎牌。
第七條 凡從事圖書館工作或圖書館教育工作滿二十年之本會會員,由服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推薦,並檢附受獎人履歷、年資等相關證明文件影印本,經由本會理事會議審查通過,由本會頒給資深服務獎狀,滿三十年頒給資深服務獎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