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對於維持圖書資訊管理職系之說帖
民國105年7月
壹、職系整併之緣由
職系之設置係就全國所有職務,按其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之不同,予以區分,凡其工作性質及所需具備之學識相同或相似者,列為同一職系,反之,應為不同職系。職系之區分旨在便於設科取才、職務配置。
職組係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職組之區分與設計,為政府機關人員延攬、任用、工作指派等之重要依據,其區分是否合理、妥適,攸關公務人員考試類科之設置及政府機關人才羅致,影響所及,殊為重大。
銓敘部有鑑於「面對國內外政經社文環境快速發展及全球化競爭時代,文官須處理事務之廣度與深度,已非昔比,僅具備單一專業能力者,尚不足以完全勝任所任職務之工作職責」,「為便於政府汲取優秀人才,兼顧專才與通才培養,提升整體文官素質,強化國家競爭力」,乃「進行簡化公務人員職務分類,並於合理範圍內增加人員調動彈性,藉此培育公務人員兼具專業性之通才能力,以肆應全球化時代之國家發展需要。」
銓敘部「經就現行職系內容,審視機關業務變動及發展情形,並參酌公務人員考試類科與應試專業科目設置情形、大學校院系所設置及授課科目、各機關職務歸系分布情形等相關資料,進行通盤檢討研究」,將「現行96個職系(行政類45個、技術類51個),或作整併,或仍維持,或調整工作內涵,或作刪除,檢討結果,計修正為48個職系(行政類20個、技術類28個)。」
考試院遂於民國105年3月31日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條,以特急件公告職系說明書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修正草案,公開徵求各界意見。
貳、文教管理行政職系整併之規劃
銓敘部將行政類職系由原45個職系調整為20個職系,其中將現行的文化行政、教育行政、博物館管理、圖書資訊管理、檔案管理、史料編纂等6個職系,以及新聞職系部分內容移列,整併為「文教管理行政」職系。
銓敘部整併調整該職系的理由為:
(一) 現行文化行政與教育行政等二職系係於93年8月27日自文教行政職系分出設立;是時,現行博物館管理自圖書博物管理職系分出設立,檔案管理、史料編纂等二職系新增設立。
(二) 現行文化行政、教育行政、新聞職系同為文教新聞行政職組;博物館管理、圖書資訊管理、檔案管理、史料編纂職系同為博物圖書管理職組。
(三) 茲經審酌前開職系高考三級各職系考試類科之應試專業科目、歷年需用人數及工作內涵,其所需具備之基本學識及專長條件似無顯著差異,具有基本行政管理、數位資訊應用及文化史學教育等知能即得勝任,似無分立職系之必要,爰予以整併。
目前各機關歸入前開職系之職務數如表一:
表一:擬歸入「文教管理行政」職系之現行各職系之職務數統計表
名 稱 |
人 數 |
百分比 |
(一)現行文化行政職系 |
1,218 |
16.97% |
(二)現行教育行政職系 |
3,574 |
49.79% |
(三)現行新聞職系 |
420 |
5.85% |
(四)現行博物館管理職系 |
199 |
2.77% |
(五)現行圖書資訊管理職系 |
1,522 |
21.20% |
(六)現行檔案管理職系 |
184 |
2.56% |
(七)現行史料編纂職系 |
61 |
0.85% |
合 計 |
7,178 |
100.00% |
參、維持圖書資訊管理職系之理由
爰引銓敘部辦理職系整併調整之本意:「僅具備單一專業能力者,尚不足以完全勝任所任職務之工作職責」,「為便於政府汲取優秀人才,兼顧專才與通才培養,提升整體文官素質,強化國家競爭力」。
但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眾理監事(皆為圖書資訊學界與圖書館實務界之領袖人物)及會員咸認為將「圖書資訊管理職系」整併入「文教行政管理職系」是無法達到「汲取優秀人才、兼顧專才與通才培養、強化國家競爭力」等述求目標,懇請本次修訂時仍維持保有「圖書資訊管理職系」。茲就歷史沿革面、法律落實面、育才考用面及當前問題面等,陳述理由如下:
(一)歷史沿革面
從歷次職系與職組修正的軌跡上,顯見文化教育職系屬於「行政類職組」,而圖書博物管理職系則屬於「管理類職組」,二者在工作性質及所需具備之學識顯然有相當的差異,不宜強加整併為同一職系。
1.文化教育行政再度合體
民國93年8月27日將「文教行政職系」分衍成現行的「文化行政職系」與「教育行政職系」。而這次重新整併則是將此二職系再度回到民國93年8月27日以前,所實行的「文教行政職系」,表示此二行政性質類的職系,在工作性質及所需具備之學識相同或相似上,差異不大,毋須分衍成二職系,遂再次整併。
2.圖書博物管理再度合體
民國93年8月27日將現行的博物館管理職系自「圖書博物管理職系」中分出設立,同時增設「檔案管理職系」與「史料編纂職系」。而此次再度將圖書、博物加以整併,並加入檔案等管理屬性的職系,表示此等管理性質類的職系,在工作性質及所需具備之學識相同或相似上,差異不大,毋須分衍成多個職系,遂再次整併。
3.行政管理職組確須區分
現行的文化行政、教育行政、新聞職系同屬於文教新聞行政職組;而圖書資訊管理、博物館管理、圖書資訊管理、檔案管理、史料編纂職系則同屬於博物圖書管理職組。職組之區分與設計是政府機關人員延攬、任用、工作指派等的重要依據,行政職組與管理職組,在工作性質及所需具備之學識上本就有相當程度的差異,銓敘部昔日認定二者屬不同職組,時至今日,差異依然存在,故不宜強行整併為同一職組。
(二)法律落實面
「圖書館法」自民國90年1月17日經 總統明令公布實施以來,確實讓我國圖書館事業得以健全發展,為國人提供了完善的圖書資訊服務,在推廣教育、提升文化、支援教學研究、倡導終身學習上,發揮了實質的效能。「圖書館法」及其相關子法在圖書資訊專業人才的培育、養成、訓練與工作職務上,有相當明確的規範,故應該維持圖書資訊管理職系。
1.圖書館館長須專業人員
依據「圖書館法」第十條規定,「圖書館置館長、主任或管理員」,「公立圖書館之館長、主任或管理員,應由專業人員擔任」,其進用「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任用,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或依其他法規聘兼。」故現行法律規定全國各公立圖書館的首長都必須是受過圖書資訊專業知識養成的專業人員。
2.專業人員辦理法定業務
依據「圖書館法」第十條規定,「圖書館……並得置專業人員辦理前條(第九條)所定業務。」故現行法律規定圖書館所應辦理的「圖書資訊之採訪、編目、典藏、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傳遞、推廣輔導、館際合作、特殊讀者服務、出版品編印與交換、圖書資訊網路與資料庫之建立、維護及研究發展等業務,必須是受過圖書資訊專業知識養成的專業人員。
3.職系是專業資格的要件
依據「圖書館法」第五條,所制定的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子法共有:公共圖書館、大學圖書館、專科圖書館、高級中學圖書館、職業學校圖書館、國民中學圖書館、國民小學圖書館等七種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各基準中將通過「公務人員高等或相當高等暨普通考試之『圖書資訊管理類科』及格並取得任用資格者」定為是圖書館專業人員的資格條件之一,故應該維持「圖書資訊管理職系」。
4.圖書館業務分專業行政
上述公共圖書館等七種類型的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將圖書館工作人員依其性質分為專業人員、行政人員、技術人員等三類。專業人員之業務內容在「圖書館法」第九條有明文規定,而其資格條件也有明確規範(見附錄二)。而行政人員是「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並擔任圖書館一般行政業務者或協助專業人員處理業務者屬之。」此處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行政人員,指的是現行「教育行政職系」、「文化行政職系」或「社會行政職系」的人員。故在圖書館業務的辦理上專業人員與行政人員是有明確的區分,不宜整併入同一職系。
(三)育才考用面
我國圖書資訊學教育體系完整,為鼓勵圖書資訊學系學生學以致用,使教育資源投資符合效益,並貢獻專業能量於國內圖書館事業,提升政府各部門資訊服務單位之品質,宜維持保有「圖書資訊管理職系」。
1.圖書資訊專業博大精深
圖書資訊管理需要多項核心知能,包含:圖書資訊專業基礎(如:圖書資訊專業規範、價值、倫理道德、自由表述、智慧財產權、平等)、資訊資源特性與館藏發展、資訊與知識組織(如分類、編目、詮釋資料、知識本體)、科技知識與技能、諮詢與讀者服務、圖書館行政與管理等,與文化行政、教育行政、博物館管理、檔案管理及史料編纂所需知能皆有極大不同。
2.正規在職專業養成有道
目前國內圖書資訊人才培育體制健全,共有8個圖書資訊學系所,包括學士班5所,碩士班8所,博士班3所,另有在職專班及進修學程4所。圖書資訊專業涵蓋不僅僅是資訊機構的行政管理,更包含資訊資源的徵集與組織、資訊系統的建構、資訊服務的設計與提供等專業知識與技能,在此基礎上並運用網路科技滿足產官學界相關單位在圖書資訊與知識服務上的需求,足見圖書資訊學門之專業性與必要性。
(四)當前問題面
現行圖書資訊管理職系所選用的人才,其中有部分人員由於未經圖書資訊專業知能養成階段,已經顯露出無法勝任專業業務的情形,如果將行政類職務與管理類職務加以整併,勢必造成管理類職務的專業知能更加弱化,不僅無法培育公務人員兼具專業性之通才能力,反而將造成管理專業能力的斷層與流逝。
1.行政管理職務數見端倪
就下列表二及表三,可知現行行政類職務數為5,212,管理類職務數為1,966,二者之間的比例是2.7:1。在行政類職務數優於管理類職務數的情況下,將二職組整併,勢必造成管理類職務數逐漸被行政類職務數所取代。如此一來,將無法遴選到適任之管理專業人才。這種將管理專業人員行政化的作法與結果,將與銓敘部所揭櫫的「汲取優秀人才」、「培育公務人員兼具專業性之通才能力」背道而馳。
表二:擬歸入「文教管理行政」職系之行政類現行各職系之職務數統計表
名稱 |
人數 |
百分比 |
(一)現行文化行政職系 |
1,218 |
23.37% |
(二)現行教育行政職系 |
3,574 |
68.57% |
(三)現行新聞職系 |
420 |
8.06% |
合 計 |
5,212 |
100.00% |
表三:擬歸入「文教管理行政」職系之管理類現行各職系之職務數統計表
名稱 |
人數 |
百分比 |
(四)現行博物館管理職系 |
199 |
10.12% |
(五)現行圖書資訊管理職系 |
1,522 |
77.42% |
(六)現行檔案管理職系 |
184 |
9.36% |
(七)現行史料編纂職系 |
61 |
3.10% |
合 計 |
1,966 |
100.00% |
2.文教職系整併偏離事實
銓敘部進行文教行政管理職系整併之理由為:「茲經審酌前開職系高考三級各職系考試類科之應試專業科目、歷年需用人數及工作內涵,其所需具備之基本學識及專長條件似無顯著差異,具有基本行政管理、數位資訊應用及文化史學教育等知能即得勝任,似無分立職系之必要,爰予以整併。」而目前國內有臺灣大學、臺灣師範大學、政治大學、中興大學、淡江大學、輔仁大學、世新大學等校設有圖書資訊學系、研究所,其中臺灣大學、臺灣師範大學、政治大學更設置有博士班,顯見圖書資訊學乃是一專業學門(其他博物館管理等亦是專業學門),實非所謂「具有基本行政管理、數位資訊應用及文化史學教育等知能即得勝任。」
3.專門職系選才仍有不足
依當前國家考試現況,已有少數未受過圖書資訊專業教育,憑自己苦讀或補習而通過國家考試之圖書館館員,到職後無法勝任圖書館分類、編目、參考諮詢等工作,如職系調整之目的在於調整公務人員考試類科(如修正總說明第二段所述:「…鑒於職系之區分旨在便於設科取才、職務配置,其區分或設置是否合理、妥適,攸關公務人員考試類科之設置及政府機關人才羅致…」及前述職系調整理由三「茲經審酌前開職系高考三級各職系考試類科之應試專業科目…」),在未來若考試類科調整成真,前述情事勢必會大幅增加,嚴重影響圖書館的專業服務,不僅對彌平社會上的資訊不對等、數位落差及知識貧富差距等情形毫無助益,甚至更是雪上加霜。
肆、結語
圖書資訊學所培育的專業人才,是以組織及傳播「圖書資訊」為主要任務。處於數位時代的今日,「圖書資訊」其實就是「知識」的泛稱;舉凡圖書館、博物館、檔案館、美術館、文獻館等機構所蒐藏之各式各樣的館藏資料,經過數位化之後,已經可以整合在同一個平台上供民眾自由使用。而這種將各式各樣的「知識」融合為一,超越語言文字,實為未來發展的趨勢。
現今從0歲到100歲,只要會電腦的人,都會先利用google來解惑,然而在真假莫辨的海量資訊大海中,誰來幫大家過濾掉無用的資訊,將知識精粹到讓人們可以直接取,節省時間,避免誤用,這就是圖書資訊專業人員的職責。
這種必須隨著科技進步與時代發展趨勢,不斷精進專業知能的知識管理專業,絕非一般行政類職系人員所能堪負荷。復以前述從歷史沿革面、法律落實面、育才考用面及當前問題面等面向之剖析,故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建請貴部維持「圖書資訊管理職系」。
伍、附錄
一、圖書館法(有關圖書資訊職系之相關條文)
圖書館法
中華民國90年1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009320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521號令修正發布
第 一 條 為促進圖書館之健全發展,提供完善之圖書資訊服務,以推廣教育、提升文化、支援教學研究、倡導終身學習,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圖書館,指蒐集、整理、保存及製作圖書資訊,以服務公眾或特定對象之設施。
前項圖書資訊,指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數位媒體等出版品及網路資源。
第 四 條 政府機關(構)、學校應視實際需要普設圖書館,或鼓勵個人、法人、團體設立之。
圖書館依其設立機關(構)、服務對象及設立宗旨,分類如下︰
一、國家圖書館︰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以政府機關(構)、法人、團體及研究人士為主要服務對象,徵集、整理及典藏全國圖書資訊,保存文化、弘揚學術,研究、推動及輔導全國各類圖書館發展之圖書館。
二、公共圖書館︰指由各級主管機關、鄉(鎮、巿)公所、個人、法人或團體設立,以社會大眾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推廣終身學習及辦理閱讀等文教活動之圖書館。
三、大專校院圖書館︰指由大專校院所設立,以大專校院師生為主要服務對象,支援學術研究、教學、推廣服務,並適度開放供社會大眾使用之圖書館。
四、中小學圖書館︰指由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各級學校所設立,以中小學師生為主要服務對象,供應教學及各類學習資源,並實施圖書館利用教育之圖書館。
五、專門圖書館︰指由政府機關(構)、個人、法人或團體所設立,以所屬人員或特定人士為主要服務對象,蒐集特定主題或類型圖書資訊,提供專門性資訊服務之圖書館。
第 五 條 圖書館之設立、組織、專業人員資格條件、經費、館藏發展、館舍設備、營運管理、服務推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九 條 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採訪、編目、典藏、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傳遞、推廣輔導、館際合作、特殊讀者(視覺、聽覺、學習及其他閱讀困難障礙者等)服務、出版品編印與交換、圖書資訊網路與資料庫之建立、維護及研究發展等業務。
前項特殊讀者服務,其圖書資訊特殊版本之徵集、轉製、提供與技術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圖書館應寬列經費辦理第一項業務。
第 十 條 圖書館置館長、主任或管理員,並得置專業人員辦理前條所定業務。
公立圖書館之館長、主任或管理員,應由專業人員擔任。
公立圖書館進用第一項人員,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任用,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或依其他法規聘兼。
刊載:《總統府公報》7179號(104.2.4),頁58-61。
二、各類型圖書館專業人員資格
(一) 公共圖書館專業人員資格
1、公共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中華民國91年10月28日教育部臺(91)社(三)字第91156118號令訂定,自民國91年10月28日起生效。
十、公共圖書館工作人員依其工作性質得分下列三類:
(一)專業人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並擔任本法第九條所列業務者屬之:
1.國家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圖書資訊管理類科及格;或相當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之圖書資訊管理類科特考及格,並取得任用資格者。
2.國內外大學校院圖書資訊學系本科系、所或相關學系、所畢業者。
3.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曾修習經圖書館各級主管機關核准或委託之圖書館、大學校院、圖書館專業團體辦理之圖書資訊學科目課程二十學分或三百二十小時以上者。
4.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有圖書館專門學科論著經公開出版者,或三年以上圖書館專業工作經驗者。
刊載:《教育部公報》336期(91.12.31),頁10-13。
(二) 大學圖書館專業人員資格
2.大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中華民國93年7月28日教育部臺高(四)字第0930091775號令訂定,自民國93年7月28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教育部臺高(四)字第0970018494C號令修正,自民國97年2月19日起生效
十、大學圖書館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專業人員。
前項所稱專業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家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及普通考試圖書資訊管理類科及格;或相當高等考試及普通考試之圖書資訊管理類科特考及格,並取得任用資格者。
(二)國內外大學校院圖書資訊學系本科系、所或相關學系、所畢業者。
(三)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曾修習大學校院開設之圖書資訊學科目(含推廣教育學分班)二十學分以上,或經圖書館各級主管機關核准或委託之圖書館、圖書館專業團體辦理之圖書資訊學科目三百二十小時以上者。
(四)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並有圖書館專門學科論著經公開出版者,或三年以上圖書館專業工作經驗者。
刊載:《教育部公報》356期(93.8.31),頁3-4。
(三) 專科學校圖書館專業人員資格
專科學校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中華民國92年7月29日教育部臺技(三)字第0920085123號令訂定,自92年7月29日起生效。
九、專科學校圖書館員額編制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專業人員。
前項所稱專業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家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及普通考試圖書資訊管理類科及格;或相當高等考試及普通考試之圖書資訊管理類科特考及格,並取得任用資格者。
(二)國內外大學校院圖書資訊學系本科系、所或相關學系、所畢業者。
(三)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曾修習經圖書館各級主管機關核准或委託之圖書館、大學校院、圖書館專業團體辦理之圖書資訊學科目課程二十學分或三百二十小時以上者。
(四)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有圖書館專門學科論著經公開出版者,或三年以上圖書館專業工作經驗者。
刊載:《教育部公報》344期(92.8.31),頁3-4。
(四) 高級中學圖書館專業人員資格
高級中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中華民國92年1月24日教育部授教中(二)字第0910523970號令訂定,自92年1月24日起生效。
四、高級中學圖書館依高級中學法第十六條規定置主任,由校長遴聘具專業知能者擔任之。
前項專業知能指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國家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圖書資訊管理類科(含圖書館類科)及格;或相當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圖書資訊管理類科(含圖書館類科)特考及格,並取得任用資格者。
(二)國內外大學校院圖書館本科系、所或相關學系、所畢業者。所稱本科系、所或相關系、所,由各高級中學認定,如認定有困難者,得送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
(三)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曾修習圖書館專門科目(含在職進修專班、推廣教育學分班)二十學分以上者,或參加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或委託之圖書館、大學校院、圖書館專業團體辦理之圖書館專門科目修習二十學分以上者。所稱專門科目學分,由各大學校院認定,如認定有困難者,得送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
(四)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有圖書館專門學科論著經公開出版及曾任公立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之私立圖書館三年以上之專業工作經驗者。
(五)具有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資格並持有圖書館科加科登記證明者。
刊載:《教育部公報》339期(92.3.31),頁22-24。
(五) 職業學校圖書館專業人員資格
5.職業學校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中華民國93年11月4日教育部臺技(一)字第0930145550號令訂定,自民國93年11月4日起生效。
四、職業學校圖書館依職業學校法第十條之三第二項規定置主任,由校長遴聘具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兼任之。
前項專業知能指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國家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圖書資訊管理類科(含圖書館類科)及格;或相當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圖書資訊管理類科(含圖書館類科)特考及格,並取得任用資格者。
(二)國內外大學校院圖書館本科系、所或相關學系、所畢業者。所稱本科系、所或相關系、所,由各職業學校認定,如認定有困難者,得送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
(三)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曾修習圖書館專門科目(含在職進修專班、推廣教育學分班)二十學分以上者,或參加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或委託之圖書館、大學校院、圖書館專業團體辦理之圖書館專門科目修習二十學分以上者。所稱專門科目學分,由各大學校院認定,如認定有困難者,得送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
(四)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有圖書館專門學科論著經公開出版及曾任公立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之私立圖書館三年以上之專業工作經驗者。
(五)具有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資格並持有圖書館科加科登記證明者。
刊載:《教育部公報》360期(93.12.31),頁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