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85年11月15日第43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第48屆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第49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第51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第56屆第2次理事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揚對圖書館事業有貢獻者、圖書館界服務之資深績優會員及社會人士,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對象為:
一、本會會員。
二、對圖書館事業發展具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
第三條 獎勵種類分為下列四種:
一、終身成就獎。(請詳見第四條)
二、特殊貢獻獎。(請詳見第五條)
三、社會服務獎。(請詳見第六條)
四、熱心服務獎。(請詳見第七條)
五、資深服務獎。(請詳見第八條)
第四條 凡致力於圖書館事業,具卓越成就且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追贈已逝者,得由本會會員五名以上聯名或各委員會推薦,每一會員或每一委員會以推薦一名為限,經本會理事會議審查通過,由本會頒發終身成就獎牌。
第五條 凡為本會會員五年以上、履行本會義務、對圖書館事業有重大貢獻者,得由本會會員五名以上聯名推薦,每名會員以推薦一名為限,經本會理事會議審查通過,由本會頒發特殊貢獻獎牌。
第六條 凡個人或團體合於下列各款之一者,由本會會員之推薦,經本會理事會議審查通過,由本會頒發社會服務獎牌。
一、為資助圖書館事業與教育或設置圖書館獎金,一次捐款在伍拾萬元以上者。
二、以私人藏書捐贈圖書館,累計至一萬冊以上或珍本秘籍價值鉅大者。
三、推動閱讀或圖書館事業,著有功績者。
四、同一事蹟無法重複獎勵。
第七條 凡本會會員熱心服務,經本會會員五名以上聯名推薦,經理事會議審查通過,由本會頒發熱心服務獎牌。
第八條 凡從事圖書館工作或圖書館教育工作滿二十年之本會會員,由服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推薦,並檢附受獎人履歷、年資等相關證明文件影印本,經由本會理事會議審查通過,由本會頒給資深服務獎狀,滿三十年頒給資深服務獎牌。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詳請請見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