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公布
第一 條 本辦法依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組織條例第二條、第十條有關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臺灣地區,係指臺灣省、台北市及高雄市而言。
第三條 為加強本輔導地區公私立公共圖書館(以下簡稱公共圖書館) 間之分工合作,建立分
層輔導制度,共謀公共圖書館事業之發展,有關輔導責任區之劃分如下:
一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應輔導臺灣省、台北市、高雄市之公共圖書館。
二 臺灣省立台中圖書館,應輔導臺灣省各縣 (市) 公共圖書館。
三 台北及高雄市立圖書館,應輔導各該市轄區內之公共圖書館。
四 臺灣省各縣 (市) 立圖書館或文化中心圖書館,應輔導各縣(市)所屬鄉、鎮、市
立圖書館及社區村里閱覽室。
第四條 各地區負有輔導責任之公共圖書館,應與轄區內各文教機構及公共圖書館密切聯繫
,並謀公共圖書館間之合作,以促使圖書資源之共享。
第五條 輔導內容,以經營公共圖書館技術服務與讀者服務及自動化資訊網路系統為主,其
重要項目如下:
一 中外各類圖書資料及非書資料之蒐集、採購、交換、贈送、登錄、分類與編目
。
二 圖書資料之典藏與書庫管理。
三 圖書資料之防蟲、防蛀、防潮、殺蟲、消毒與修補裝訂。
四 圖書資料之閱覽與流通。
五 參考諮詢服務有關之事項。
六 公共圖書館推廣服務有關之事項。
七 公共圖書館自動化事項。
八 公共圖書館建築、內部設備及規劃佈置等事項。
九 其他與公共圖書館經營技術及讀者服務有關之事項。
第六條 輔導方式可以下列各項酌情辦理:
一 接受諮詢:各受輔導公共圖書館可就第五條所列舉之項目提出詢問,由負責輔
導之公共圖書館根據事實需要作答。
二 調查統計:每年定期由各負責輔導之公共圖書館,以問卷、表格或派員實地調
查等方式,將所得之數據資料予以分析統計,藉以了解輔導區內公共圖書館事
業發展之實況,作為建議改進之參考。
三 觀摩研討:由各負責輔導之公共圖書館策劃舉辦公共圖書館業務有關之觀摩研
討會,分別邀請輔導區各公共圖書館從業人員參加,藉以增進新知,交流工作
經驗。
四 每年由各負責輔導單位,召開轄區內公共圖書館業務研討會,藉以檢討業務得
失;或視實際業務需要,舉辦專業研習會,以加強公共圖書館在職人員之進修
。
五 專題演講:由各負責輔導之公共圖書館,分區舉辦公共圖書館學術專題演講,
邀請輔導區各公共圖書館從業人員聽講,藉以增益新知,溝通觀念,提高服務
品質。
六 編印輔導專刊、參考書目等,免費寄贈輔導區內各公共圖書館。
七 派員實地指導:各輔導區內公共圖書館在業務上,如確有需要專業人員前往指
導,可經由書面申請,由各地區負有輔導責任之公共圖書館酌情派員作實地指
導。
第七條 各地區輔導單位,得視實際情形邀請學者、專家、教育及文化主管機關代表組團前
往轄區內各公共圖書館訪視、評鑑;倘遇有新設、停廢等重大事項,應函報上級主
管機關核示。
第八條 各地區輔導單位所需輔導經費均應按年度業務計畫編列預算執行,或報請主管機關
予以專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