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 間:93年10月7日(星期四)下午二時
地 點:臺灣大學圖書館三樓第一會議室
主 持 人:臺灣大學圖書館項館長潔
出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記 錄:林雅惠
一、主持人報告
1.由於大學圖書館委員會12位館長,除了逢甲景館長之外,11位都同時亦為圖書館知識管理與服務策略推動委員會成員,二委員會討論主題相近,為節省館長們往返奔波時間,因此決定召開聯席會,只是不巧逢甲景館長目前在香港無法出席。
2.此次會議繼續討論修訂館藏統計標準與建置學術研究電子圖書館二議題,並請科資中心石組長說明各校關切的CONCERT聯盟合約洽商結果。此外,近日接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來函,請對「圖書館以影印之方法重製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協議草案」提出意見,亦將於今日會中請各位委員對此提供意見,並希望形成共識。
二、追蹤上次會議決議
■圖書館知識管理與服務策略推動委員會議(93.08.13)
1.提案一有關修訂館藏統計標準任務小組工作計畫及小組成員,決議:(1)工作計畫因所獲經費有限,以研議統計標準草案為主,結案日期為今年11月底,預計於9-10月間召開6次小組會議討論,並於11月份提本會議確認;(2)工作小組由政大林館長負責召集,成員包括交大柯皓仁副館長、淡江鄭麗敏副館長、中原王晃三館長、臺大林秋薰小姐及清大圖書館代表。今日林館長因事無法出席,但政大圖書館已於昨日以電子郵件告知目前計畫進度:
(1)政大圖書館以“圖書館統計標準修訂與電子圖書館服務使用評量”之計畫,承辦國家圖書館之委託案,計畫時程為93年8月1日至11月30日止。
(2)於9月15日召集第一次討論會,以ISO2789:2003版為基礎,分配各研究員研究範圍。
(3)10月1日召開第二次會議,開始就ISO2789:2003版之內容逐條討論,目前進行到第三章名詞釋義。
(4)預計於10月15日召開第三次會議,並將依原訂之計畫時程於11月底結案。
2.提案二有關建置「學術研究電子圖書館」規劃任務小組,決議:(1)本任務小組由淡江黃館長召集,成員包括臺大、世新、成大,其餘圖書館同道有興趣加入者,請向召集人黃館長提出;(2)任務小組工作計畫將分階段進行,今年度以現況探討為主,並參酌規模組織與我國圖書館現況相當之國家經驗,如紐西蘭等;計畫主題可待具體內容提出後再予研議,所需經費由工作小組研擬計畫後向國圖提出申請。今日將請黃館長向各位說明目前計畫進度。
- 淡江黃館長說明:
(1)依決議已先提一臺灣學術研究電子圖書館各國情況研究計畫,計畫名稱擬訂為「國際學術電子圖書館初探」,目前尚未做最後的簽案,國圖要求於12月結案,但計畫成果需於11月交出,作業將十分趕,但仍感謝國圖的經費補助。
(2)由於作業較急迫,因此先由本館向國圖提出計畫,確定可以執行時,將再找各單位協助瞭解大陸、英國、美國、紐西蘭、日本及臺灣目前學術研究電子圖書館的發展情形,目前先由淡江資圖所研究生協助搜尋相關資料。
(3)此計畫預計召開六次會議,將開放圖資相關系所及圖書館共同討論研究,待最後一次會議討論確定後,再提本會確認,但此計畫僅為初步研究,希望明年國圖仍可補助經費繼續研究。
3.臨時動議一關於『大學生論文資訊網』網站未經授權提供全文論文販售服務一案,決議除知會國家圖書館閱覽組外,也請各館就所屬學校論文遭該網站非法使用情形加以瞭解。有關國家圖書館處理方面,請宋副館長說明。
- 國圖宋副館長說明:
(1)國圖曾詢問二位律師,但由於論文著作權屬學生所有,若要提訴訟需由學生提出;另,著作權性質是屬地的,所以要在大陸提訴訟才有意義,因此最後結論為要向對方提起訴訟不太可行。
(2)建議作法有:國圖資料庫可限制使用者下載資格或條件,以防止被任意使用;並可向教育部反應,請各校學生一起維護自己論文著作權。不過,結論仍是向大陸方面追究著作權是很困難的。
- 臺大項館長:
不知是否可透過其他管道處理?例如:WTO,或可採取其他有效方法?
- 淡江黃館長:
建議可在網路上公告大陸方面的不法行為,並可參考中央標準局作業經驗,將資料庫變成只能瀏覽無法下載,或利用過濾IP等方式來防止不法。
- 臺大項館長:
不知國圖將採取什麼措施?
- 國圖宋副館長:
回去研究看看可否先由限制下載方面著手。
- 臺大項館長:
從現在開始對於尚未被下載使用的新資料可利用限制下載等方法斷除他們的非法行為,但對於之前已被他們非法下載使用的資料,這些侵權行為若無法由法律途徑處理,應如何處理?
- 國圖宋副館長:
由於提訴訟需由論文作者提出,且須至大陸提出,因此是否有所作為不可預知,仍會請教律師其他解決方法。
- 臺科大劉館長:
可否未來在授權書上加註由國圖代表每位作者,那就不必由作者出面提訴訟。
- 淡江黃館長:
建議國圖仍要向對方提出抗議,但需先調查目前被非法下載的資料量有多少,以做為抗議依據,並詢問清楚對方意圖,以免冒然行動。
4.臨時動議二有關政大圖書館接獲一份由教育部高教司委託財團法人臺灣評鑑協會所作之大學校務評鑑問卷,對於其中與圖書館業務相關三項指標各館應如何建立共識一案,決議建議該協會參酌已獲圖書館界共識之相關標準,如教育部統計等進行修正。會後本館曾向校方詢問,並告知此事,但學校至今尚未收到此份問卷,不知在座各校情況如何?
- 實踐黃組長:
本館有收到,並已依本會上次會議決議回覆。
- 東海李代館長:
上年度曾收過由各系所轉來有關圖書館統計問卷,與此案討論之問卷不太相同,但也不易填覆。
- 中原欒秘書:
有此問卷之電子檔,可轉寄給各館參閱,但其中與圖書館相關部分並不多。
- 臺大項館長:
上次會後曾再與政大林館長通過電話,政大亦依上次會議決議回覆。
- 淡江黃館長:
對於這些各式各樣委託單位所做的調查要小心,因為常常不注意就出來一些結果。
- 中山王組長:
本館也有收到問卷,亦將向他們反應。
- 臺大項館長:
他們這次只是徵詢大家意見,不見得會用那些指標,但也不確定是否會採納我們的意見。
- 淡江黃館長:
建議評鑑不能只考量圖書館館藏方面,也應考量服務方面。
■ 大學圖書館委員會議(93.04.21)
1.會後已將淡江黃館長所撰寫「引文索引與一般性索引性質不同,不應並列為研究成果評比的工具」一文發函學會後續,中國圖書館學會陳昭珍秘書長表示學會方面已和館合協會舉辦「引文分析與學術評鑑研討會」,將增補相關立論數據後為此事發函教育部與國科會。
2.上次會議非常感謝科資中心石組長為CONCERT聯盟Elsevier及ISI兩家proposal到會簡報,目前似乎CONCERT各資料庫的價格已確定,我們請石組長待會兒為大家補充說明。
三、報告案
1.修訂館藏統計標準任務小組工作報告。(報告單位:政治大學圖書館)
林館長今日因事無法出席,目前小組工作進度已於前面追蹤上次會議決議執行情形中轉達,下次會議請林館長親自報告說明。
2.建置「學術研究電子圖書館」規劃任務報告。(報告單位:淡江大學圖書館)
目前計畫進度已於前面追蹤上次會議決議執行情形中報告。
四、提案討論
【提案一】(提案單位:臺灣大學圖書館)
案由:有關各校與Elsevier公司談判2005年新約案,提請 討論。
說明:目前CONCERT似已和該公司議定價格,關於各校之做法,請委員表示意見。
討論摘記:
- 臺大項館長:
之前與Elsevier談時,他們回應臺大不參加也沒關係,後來便未再與本館聯繫。
- 科資中心石組長:
1.今年9月15日已確定明年新約最後價格,並已通知大家,CONCERT需面對兩方壓力,本中心已盡力。期間也曾鼓勵Elsevier個別與臺大、成大等館談,但他們似乎刻意避開臺大,本中心因有必須繼續作業的壓力,請大家諒解。
2.雖然Elsevier非常強硬,但此次亦有所讓步了。國內幾個大館若要抵制應可發揮作用,因此若對此次CONCERT談的結果不滿意,大家仍可自行再與Elsevier談。
- 臺大項館長:
談判真的很難,因此非常瞭解石組長的辛苦。
- 臺大期刊組張組長:
目前價格已談妥,若大家都沒問題就go ahead,但若不滿意,可自行與Elsevier談。
- 科資中心石組長:
各館自己去談是非常困難的,但若是臺大等大館或可嘗試看看。
- 臺大項館長:
上次我們曾請科資中心找Elsevier去公共工程委員會報告,可惜此次邱組長未出席,無法說明此事。
- 科資中心石組長:
其實向公共工程委員會報告似乎沒有什麼作用。
- 淡江黃館長:
英國國會科技委員會曾經想調查他,後來也是不了了之,因為大家最終仍要訂購他們的期刊,除非大家聯合起來停訂一年他們的期刊。
- 臺大項館長:
我們現在難道已無計可施了嗎?不知大家新約都簽了嗎?
- 科資中心石組長:
尚未開始簽約。
- 臺大項館長:
必要時擬寫封信請大家聯合起來停訂一年他們的期刊。
- 科資中心石組長:
若項館長還要與Elsevier談,我們須先hold住其他各校資料,但有許多學校非常急著簽約,可能無法等候。
- 臺大項館長:
也不能只為臺大hold住,所以本館會盡快與Elsevier談,請各館若有需要亦盡快與他們談,並請科資中心多多幫忙。
- 科資中心石組長:
今年CONCERT年會將於11月10、11日舉行,其主管亦會來臺,項館長可藉此機會儘快與他們談判,在此之前我們會先hold住各館資料。
- 臺大項館長:
謝謝石組長的協助。原先希望藉由本會於此事為大家服務,不過目前似乎只能做到這樣,對大家感到非常抱歉。
決議:請科資中心先hold住各館資料,暫緩與Elsevier簽約,臺大將儘快再與Elsevier接洽談判。
【提案二】(提案單位:臺灣大學圖書館)
案由:有關「圖書館以影印之方法重製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協議草案」,敬請 討論。
說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日前發文(如附件一),請相關單位對其所擬「圖書館以影印之方法重製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協議草案」提供修正意見,請各位對此交換意見。
討論摘記:
- 項館長:
因國圖有參加相關會議,請宋副館長為大家說明。
- 宋副館長:
1.國圖於9月30日曾參加相關會議,智財局希望將與圖書館有關之影印方面規定,從不明確變為明確,但智財局目前僅希望做到達成共識的階段,尚非制定法律階段。
2.最有問題的主要是第48條,即其原先規範之「一部分」到底為多少?智財局擬比照澳洲,明確規定為十分之一,與目前所認定之三分之一相差許多,且十分之一的認定將由法院裁定,並希望圖書館可在影印機附近張貼警語。超過的十分之九部分將請圖書館收費,但目前尚未談到細節,不過未來必定會產生相關收費機制。
3.智財局請各館於10月15日前提出意見,國圖意見為:
(1)希望維持使用「一部分」之不明確用語;
(2)第五條增列不得於Internet上傳播。
- 項館長:
不管他們是否採取我們的意見,仍鼓勵大家將會中形成的共識提出。
- 黃館長:
國圖的意見可供智財局參考,本人亦贊成不去限定「一部分」的範圍,因為怎麼確切認定十分之一,仍會衍生許多問題。
- 項館長:
1.若大家都覺得十分之一不合理,我們就依國圖的意見達成共識,一起回覆智財局希望不要明訂「一部分」的範圍。
2.至於其所謂的“協議”,若覺得不合理,大不了不簽,便無法形成協議了。
決議:請各館依國圖意見回覆,維持使用「一部分」之不明確用語。
五、散會
摘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3年9月24日智著字第0931600842-0號函
主旨 :
檢送「圖書館以影印之方法重製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協議草案」一份,敬請惠賜卓見或轉知著作權相關利用機關、團體、業者或所屬會員,並請於本(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前提出意見,送本局參考,請 查照。
說明:
一、按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期望透過權利人與利用人協商機制,使合理使用之範圍更臻明確,減少利用行為之風險。爰由本局推動圖書館與權利人團體就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以供合理使用認定之參考。
二、本案已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召開座談會,並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召開工作小組會議,本局依前揭會議結論擬具「圖書館以影印之方法重製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協議草案」,請 貴單位惠賜卓見或轉知著作權相關利用機關、團體、業者或所屬會員提供修正意見,俾憑參考。
三、另本局預計於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假本局十八樓會議室辦理「圖書館以影印之方法重製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協議草案」說明會, 貴單位如對協議草案有所疑義,屆時(不另發開會通知)歡迎派員參加。
四、協議草案及相關國外參考資料已刊載於本局網站/最新消息/佈告欄項下(http://www.tipo.gov.tw/service/news/news.asp),如需電子欄,請逕上網下載。又本案如尚有疑義,請逕電洽(0二)二七三八000七轉四0一九與本局著作權組(一科)聯繫。
圖書館等文教機構以影印之方法重製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協議(草案)
一、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賦與著作人重製權。另於第四十八條針對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以下簡稱圖書館等文教機構)就其所收藏之著作,訂定得予以重製之合理使用規定。
二、為使圖書館等文教機構、社會大眾及著作權利人對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所稱之合理使用範圍建立共識,爰由著作權利人團體與圖書館等文教機構利用人團體依照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就第四十八條規定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以供社會大眾參照,並提供法院為判斷個案之利用是否合於合理使用之參考。
三、圖書館等文教機構就其收藏之已公開發表著作,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下,在該著作之一部分(總頁數百分之十)之範圍內,得以影印之方法重製後,提供該重製物予閱覽人。
四、圖書館等文教機構應於受理閱覽人提出申請之場所及申請書上,標示著作權提醒用語,例如「申請影印本館收藏之著作,僅限個人研究之用,每人申請影印以著作之總頁數百分之十為上限」。
五、圖書館等文教機構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得就其收藏之著作以影印或其他方法重製三份。重製物為數位型式時,以不得在圖書館外閱覽或出借或寄送其他圖書館為前提。
六、圖書館等文教機構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得就其收藏之著作提供一份影印重製物,但該重製物以在前述同性質機構館內使用為限,並應於重製物首頁上標示著作權提醒用語,例如「此影本係因原著作已絕版或市場上難以購得,由(某甲)圖書館於 年 月 日提供,僅限於(某乙)圖書館館內使用」。
七、本協議不影響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依據著作權法取得之各種權利,亦不影響利用人依據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著作之利益。
八、本協議係著作權利人團體和圖書館等文教機構之共識,認可本協議的機構名單載於附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