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星期五)
方式:電子會議
主席:廖主任委員又生 紀錄:林芊慧
出席人員:
施顧問啓文、宋顧問建成、馬副主任委員祖瑞、劉委員淑德、章委員以鼎、洪委員永祥、陳委員宗鈺、何委員文慶、陳委員麗卿、黃委員倩如、陳委員俊誠、徐委員主驊、林委員芊慧(兼秘書)
一、因該次會議各委員時間難以配合,改以電子會議召開,經各委員意見彙整,結論如紀錄。
二、本年度由法規會辦理之圖書資訊法規研習班,已於 95年7月24日(星期一)至7月28日(星期五)圓滿結束,計5天,共計38名學員參加。本研習班之相關資料及法典等將於下次開會時分發給各委員,以利討論使用參考。
三、討論及結論事項:
(一)會員提案:擬建請教育部及立法院修訂「圖書館法」、「高級中學法」及相關法規中有關學校「圖書館」之名稱以符學校圖書館之未來發展需求。
說明:
1. 因應圖書館未來發展,以圖書為主之傳統圖書館己發展成為與影音媒體、數位資訊緊密結合之新型態,學校「圖書館」有結合學校之資訊相關機構(資訊組、資訊室、資訊中心)而演變為「教學資源中心」、「學習資源中心」或其他型態之趨勢。
2. 現有法規以「圖書館」命名,雖提供了學校圖書館之必要規範及營運基準,唯同時對學校圖書館依現有趨勢而發展轉型的可能性產生限制的效果。
3. 部份學校依組織再造之精神成立「教學(或學習)資源中心」,郤無法成為「圖書館法」、「高級中學法」條文下之正式組織,因而也減少其運作之合法基礎,進而削減其運作成效
4. 擬建議教育部提案至立法院修訂「圖書館法」、「高級中學法」中有關學校「圖書館」之名稱,提供地方政府法規及各級學校在校內組織中發展為「學習資源中心」、「教學資源中心」或其他機構之法源基礎。
5. 本建議案通過並行文教育部時,本會宜同時提供若干學校圖書館相關組織轉型之名稱建議供教育部及立法院審議時之參考。
6. 在修訂法規時,有關校園內相關組織之命名,本會雖予建議但不宜在法律中明文規訂,以符各校發展及運作之彈性空間。但為維持圖書館從業人員之專業能力及資格,法規修訂時有關從業人員之資格仍需維持適當規定。
結論:依圖書館法第2條,圖書館有明確法制界定,再觀同法第4條第2項分國家圖書館、公共圖書館、大專校院圖書館、中小學圖書館、專門圖書館等五類,已符合實務現況,從長遠的專業認同而言,圖書館的稱謂宜統一,對行業的發展較有利,至於高級中學法、軍事教育條例有不同的思考,本會予以尊重。
(二)會員疑問:圖書館專業人員資格認定之條件第三條之學分數及上課小時數如何認定及取得?
結論:有關本案應移送會員發展委員會研議為宜,本會同時亦尊重該委員會之決議。
四、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