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星期四)九點三十分
地點: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七樓會議室
主席:廖又生 紀錄:林芊慧
出席人員:廖又生、施啟文、宋建成、劉淑德(徐嘉麟代)、羅經貴、謝季元、曾堃賢、陳宗鈺、陳麗玲、李慈媛、林芊慧
請假人員:陳振南、王金龍、徐主驊、夏慈惠
一、主席報告:
(一)圖書資訊法規正在蒐集資料,擬委由文華出版社協助出版,討論事項中將再商議。
(二)原計劃安排輪值委員,因台灣分館遷館未落實。
(三)台北縣立圖書館組織規程修訂本人亦提供法規會之意見。
(四)今年法規委員會可與台灣分館合辦法制素養班,於討論事項中再商議。
二、討論及決議事項:
(一)辦理本學會94年暑期研習班相關事宜,請討論。
決議:
1.法制班委由高雄市立圖書館主辦。
2.台灣分館主辦高階管理班,另亦可考量開辦智慧財產權班。
3.以上各班時間為一至二週。
4.另可研究二週面授,二週利用遠距教學之可行性;基礎班是否可朝此方向,以解決耗時長、但仍能滿足非本科系館員之需求。
(二)出版圖書館法規之相關事宜,請討論。
決議:
1.由學會名義出版圖書資訊法規彙編,委由文華出版,預計六月出版。
2.先成立專案研訂小組,由羅經貴為總集成,成員為曾堃賢、陳麗玲、徐祖樺、李慈媛、夏慈惠、林芊慧;先針對專業詞彙來做索引整理後,再將資料提至法規會來討論。
3.廖又生主委將提供出版「圖書館法論」專書,內容為圖書館法規如何在圖書館使用,能配合法規彙編使用,可不收版稅,而以贈送作者一百本出版之專書方式合作。
三、臨時動議:
案由:有關智慧財產局就合理使用範圍協議會議訂於三月十五日,請提供法規會之建議,請討論。
決議
(一)圖書館利用慣例是圖書館界反覆履行,故影印圖書以三分之一為限具有行政習慣,讀者亦有確信及共識,並在著作權法四十八條公布之前就存在。
(二)圖書館具有公益性,有別於出版界以營利為目的。
(三)英美就個案判斷未明文規定,我國無須自設框架。
(四)邀請學者、專家提建議予智財局。
(五)考量納入第五項修鍊中所提及的軟體工具Vensim來分析,可增強信度與效度。
四、散會:十點五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