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 間:95年12月22日(星期五)下午2時
主 席:王主任委員國聰
出 席:
鄭顧問恒雄、陳顧問和琴、吳副主任委員英美、朱委員碧靜、陳委員友民、牛委員惠曼、錢委員月蓮、許委員令華、鄭委員美珠、張委員秀琴、劉委員春銀、白委員朝琴、劉委員京玫
請 假:曾委員秋香
紀 錄:劉京玫
壹、主席報告 略
貳、討論事項
一、討論中國編目規則第三版相關問題。(國家圖書館 提)
決議:
1. 問題部分:
(1) 若題名中有斜撇號(/),題名及著者敘述項應如何著錄?
決議:以半形照錄,前後不空格。
(2) 若作品載有兩個出版者,出版項應如何著錄?
決議:依規則1.4.3.5若作品指定之著錄來源載有二個以上出版者、經銷者時,以排列在前者著錄之,其餘機構若印刷字體顯著者,亦一併著錄。故作品載有兩個出版者時,僅著錄排列在前者。然另於手冊中舉例解說如兩個出版者均重要時,得一併著錄之。
2. 校訂部分:以下校訂結果將列為規則第三版優先考慮修訂部分,交接予下屆分編委員會參考。
(1) 規則1.1.2資料類型標示,「多媒體組」應校訂為「多媒體組件」。(頁10-11)
(2) 規則1.1.3並列題名,「主要著錄來源載有與正題名不同語文之其他題名或符號(如羅馬拼音、國語注音等),視為並列題名」,應校訂為「主要著錄來源載有與正題名不同語文之其他題名或符號,視為並列題名」。(頁12)
說明:漢語羅馬拼音或國語注音是漢語的不同表達形體或符號,並非是另一種語文,故建議將括弧內文字刪除。
(3) 規則1.3資料特殊細節項,「僅用於連續性資源(第三章)、地圖(第五章)、樂譜(第章)、電子資源(第十三章),在某些情況下….」,應校訂為「僅用於連續性資源(第三章)、地圖(第五章)、樂譜(第六章),在某些情況下…」。(頁21)
說明:樂譜之章節號漏列,應補上。另本項不適用於電子資源之著錄,故應刪除電子資源(第十三章)字樣。
(4) 規則1.4.5.1下,「例2. 昭和27年[1952]」及「例4.明治30年[1897]」應校訂為「例2. 昭和27[1952]」及「例4.明治30[1897]」。(頁26-27)
說明:著錄格式應依民國及西元方式,末尾不加「年」字。
(5) 規則2.5.2.1,「…插圖之種類須按下列順序詳記之:…影鈔…等」,應校訂為「…插圖之種類須按下列順序詳記之:…書影…等」。(頁56)CMARC相關內容亦應一併修改。
說明:「影鈔」係書籍複製技術之一,並非「圖」之一種,而「書影」斯為圖像之一。
(6) 規則1.1.2.1下,「例2. 古今偽書考 / 姚際恒著[微縮資料] …」,應校訂為「例2. 古今偽書考[微縮資料] / 姚際恒著…」。(頁11)
說明:資料類型標示出現之位置錯誤,應著錄於題名後。
3. 各館部分:
(1) 出版者之著錄:由於部分系統可提供出版者的檢索,故出版者採用全稱或簡稱可由各館自訂。國家圖書館係以簡稱著錄。
(2) 面(頁)數之著錄:依規則著錄。
二、討論中國編目規則第三版使用手冊乙編之修訂內容。
決議:第二十二章人名標目內容討論,相關決議如下:
1. 依規則22.4著作方式(如撰、注、編、譯、繪等)不必加註於標目之後,故手冊MARC舉例時700段分欄4($4)不需著錄。
2. 依規則22.2「西洋人之中譯名,以姓為標目…名之後得加生卒年代…」,規則並未說明中國人名後得加生卒年代,故舉例時中國人名之後不需加註生卒年。但可另於手冊中解說中國人名標目後亦得加註生卒年代。
3.建議於規則中考慮增加以下條款,提供第三版修訂時參考:
*22.1.2.4 著者名稱係為多人合作的筆名或聯合署名,應為該合作筆名或聯合署名及每一個人的個人名稱分別建立標目,並建立參照關係
例:1. 二殘
為王文興與劉紹銘合著<二殘遊記>作品使用之共同筆名,其個別作品見其個別名字。
200 1_ $a二殘遊記$f二殘著 314 __ $a二殘為王文興與劉紹銘之共同筆名 700 _0 $a二殘 702 _1 $a王$b文興 702 _1 $a劉$b紹銘 |
2. 吳南星
為集體筆名,“吳”指吳晗;“南”指馬南邨,即鄧拓;“星”指繁星,即謬沫沙在《三家村札記》的筆名。
200 1_ $a三家村札記$f吳南星[著] 314 __ $a吳南星為吳晗、鄧拓、繁星之集體筆名 700 _1 $a吳$b南星 702 _1 $a吳$b晗 702 _1 $a鄧$b拓 702 _0 $a繁星 |
3. 上官鼎
為劉兆玄、劉兆黎、劉兆凱三兄弟編寫武俠小說所用之共同筆名
200 1_ $a玉狸長虹$f上官鼎著 314 -- $a上官鼎為劉兆藜, 劉兆玄, 劉兆凱三兄弟之共同筆名 700 _1 $a上官$b鼎 702 _1 $a劉$b兆藜 702 _1 $a劉$b兆玄 702 _1 $a劉$b兆凱 |
三、討論中國編目規則第三版使用手冊後續修訂事宜。
決議:
1. 乙編各章節原則上以國圖修訂稿為底稿,將另以email寄送底稿及修正意見表予各委員,請各委員以底稿為修訂依據,並將修訂意見記於修正意見表,於96年2月2日前提交,以便彙整後於下次會議討論。
2.甲編各章節以負責委員之修訂初稿為底稿,請各委員於96年1月19日前提交修訂初稿,一收件即轉寄予所有委員,並請各委員將修訂意見記於修正意見表,於96年2月2日前提交,以便彙整後於下次會議討論。
參、擬訂下次開會時間。
下次會議擬訂於96年2月9日(五)下午2時於學會辦公室召開,屆時將再寄發email確認。
肆、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