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 間:民國95年12月2日(星期六)上午8時至12時30分
地 點:國家圖書館國際會議廳
主 席:黃理事長鴻珠
紀 錄:柯雲娥、曾品方
出席人員:235人
一、會務報告(陳昭珍秘書長)(請詳見會員大會手冊,26-27頁)。
二、頒發獎學金(請詳見會員大會手冊,57-72頁)。
三、報告第49屆第1次(94年)會員大會提案決議及執行情形(請詳見會員大會手冊,73-75頁)。
四、提案討論
提案一
案由:擬依規定提陳本會94年度結算表及96年預算表,提請討論。
說明:略
討論:
會員:手冊的第32頁表一:第49屆基本團體會員是401個,表二己繳會費的團體會員數卻有504個,似乎有錯誤。
陳秘書長:兩個數字倒置,會修正。
(會後追踪:報部資料內容已更正。)
決議:
修正會員人數統計,第49屆基本團體會員數504個,己繳會費的團體會員數401個。並報內政部備查。
提案二
案由:擬具96年年度工作計畫,提請討論。
說明:96年年度工作計畫請詳見附件二(請參見大會手冊)。
討論:
黃理事長:96年度學會工作以舉辦「國際學校圖書館協會(IASL)2007年會」為重點之一,其餘各委員會工作也持續開展。
決議:
通過。往後有意見,可再提出。
提案三
案由:建請重新製發會員證。
說明:由於學會名稱變更,舊有會員證上的學會名稱已與現在不符,建請考慮重新製發會員證。
討論:
陳秘書長:現代人證件很多,難以保管,且會員資料需常修訂,否則通訊資料有誤,郵件常無法寄達,建議建置會員管理系統,由會員自行上網維護更新個人資料。
決議:大會未通過重新製發會員證。
提案四
案由:中華語文著作仲介團體協會已成立,將會向各圖書館依影印機數量收取年金,建議委任律師代表學會團體因應,當否?請討論
說明:該協會初期將以出版社與報社為主體,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代表著作權人向各圖書館依影印機數量收取年費。本學會會員多缺乏因應此一機制之經驗,建議於團體會員有需求時,由學會委任律師統籌處理。
討論:
江守田:具體做法是制訂管理原則,將影印機分為公務及讀者使用二種,並設計切結書,放置於讀者使用的影印機旁,供讀者簽具。
會 員:中華語文著作仲介團體協會,到底是不是正式的團體?有無實權要求圖書館依影印機數收取年金,圖書館應可以不予理會。而著作權法第48條,對於重製之聲明,於期刊有清楚之定義,但對於圖書只聲明著作之一部分,目前圖書館皆以1/3為範圍,但1/3有可能是最重要的部分,建議於修改著作權法時,應將其明訂。
江守田:此團體是依著作權法成立,所以各圖書館不可忽視。學會應協議出面處理,各圖書館面臨此問題時,交由學會統一處理。
黃理事長:對於年金之收取,細節部分還得再瞭解。
陳秘書長:學會應可提供律師諮詢,恐無權利代表各館出面處理。
會員:如果由學會聘請律師,以學會之經費恐不易負擔,且圖書館目前尚未遇到此問題,是不是讓圖書館宣導讀者重視合理使用之範圍。
決議:
由於此問題實際尚未發生,本會會持續宣導,並交由「法規與標準委員會」研究,邀請或延聘專家學者參與研議;本會將繼續督促準備。
提案五
案由:建議參考專業人員法,如「社會工作師法」、「營養師法」製訂「圖書館管理師法」。
討論:
江守田:關於立法程序,通常首先是提出研究計畫,接著舉辦利益團體座談會,廣收各方意見後研擬草案,舉行公聽會之後送專責單位:國家圖書館,由國圖向相關部問提出申請。
黃理事長:此案與館員的認證有關,建議交由本會的「教育委員會」與「中華圖書資訊學教育學會」討論。
陳秘書長:建議從「圖書館法」中修訂,並由「法規委員會」研議。
林館長:可向考選部爭取圖書館師的認證考試。
黃理事長:請劉淑德女士分享「台灣醫學資訊學會」的經驗。
劉淑德:醫學資訊學會因礙於專業證照之立法程序宂長,因應的措施是醫資學會的會員在經由特定的課程與考試之後,可取得該會的「醫資管理師」或「醫資分析師」的證照,雖不具法律效力,但在學會會員團體中己有共識與默契,該證照在醫學資訊的就業市場也已發揮力量。
決議:
本案由領域內先做,即圖書館界認知做起,並將圖書館內特定工作人員提專業考試,二者同步進行。
五、臨時動議
案由:學會刊物上,應加上學會的Logo。
說明:學會出版的「圖書資訊學研究」第一期,期刊上沒看到學會會徽。
決議:「圖書資訊學研究」自第二期起,將學會新Logo加入。
六、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95年會海報展優良海報票選結果
第一名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圖書館
第二名 國立臺中第一高級中學圖書館
第三名 國立土庫商工綜合高中圖書館
七、散會(12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