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 間:民國94年12月17日(星期六)上午8時至12時
地 點:國家圖書館國際會議廳
主 席:莊芳榮理事長
記 錄:胡南星
出席人員:423人 (親自出席388人,委託出席35人)
一、會務報告(陳昭珍秘書長)(請詳見會員大會手冊,26-27頁)。
二、頒發獎學金(請詳見會員大會手冊,57-72頁)。
三、報告第48屆第2次(93年)會員大會提案決議及執行情形(請詳見會員大會手冊,73-75頁)。
四、提案討論
提案一
案由:擬依規定提陳本會93年度結算表及95度預算表,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93年4月12日台內社字第0930015605號函指示辦理。
(二)依據「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12條及13條的規定,提會員大會討論93年度結算表及95年度預算表(附件一 請參見大會手冊),並將於會後報部核備。
決議:通過。
提案二
案由:擬具95年年度工作計畫,提請討論。
說明:95年年度工作計畫請詳見附件二(請參見大會手冊)。
決議:通過。
提案三
案由: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英文會名更名事宜。
說明:
(一)本會之中文名稱己於93年12月5日第48屆第2次會員大表決通過,正式改名為「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為配合中文會名的改變,擬更新英文會名。
(二)新英文會名經由各理監事投票圈選後,投票數最高的兩個名稱如下:
1.更名為Library Associ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LAROC);
2.更名為Library Association of Taiwan, R.O.C. (LATROC)。
決議:修正通過,更名為Library Associ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簡稱LAROC)
提案四
案由: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會徽更改事宜。
說明:為因應本會中文會名之更動,於94年2月18日第6次常務理事會議決議舉行本會會徽徵選活動,依據理監事投票圈選之結果,下列會徽為第一名之得獎作品,提請會員大會確認。英文會名在會員大會若確定後,會徽中之英文名稱會再修改。
決議:原則通過,請原設計者依據英文新會名修改,並將中文會名置入圓圈中。
提案五
案由:本會章程修正。
說明:本會章程修正對照表與內容,請詳見附件三(請參見大會手冊)。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第一、七、九、十一、二十四條,增列第六條、餘為文字修正或條次調整。(詳如附件)
提案六
案由:擬建請教育部及立法院修訂「圖書館法」、「高級中學法」及相關法規中有關學校「圖書館」之名稱以符學校圖書館之未來發展需求。
說明:
(一)因應圖書館未來發展,以圖書為主之傳統圖書館己發展成為與影音媒體、數位資訊緊密結合之新型態,學校「圖書館」有結合學校之資訊相關機構(資訊組、資訊室、資訊中心)而演變為「教學資源中心」、「學習資源中心」或其他型態之趨勢。
(二)現有法規以「圖書館」命名,雖提供了學校圖書館之必要規範及營運基準,唯同時對學校圖書館依現有趨勢而發展轉型的可能性產生限制的效果。
(三)部份學校依組織再造之精神成立「教學(或學習)資源中心」,郤無法成為「圖書館法」、「高級中學法」條文下之正式組織,因而也減少其運作之合法基礎,進而削減其運作成效
(四)擬建議教育部提案至立法院修訂「圖書館法」、「高級中學法」中有關學校「圖書館」之名稱,提供地方政府法規及各級學校在校內組織中發展為「學習資源中心」、「教學資源中心」或其他機構之法源基礎。
(五)本建議案通過並行文教育部時,本會宜同時提供若干學校圖書館相關組織轉型之名稱建議供教育部及立法院審議時之參考。
(六)在修訂法規時,有關校園內相關組織之命名,本會雖予建議但不宜在法律中明文規訂,以符各校發展及運作之彈性空間。但為維持圖書館從業人員之專業能力及資格,法規修訂時有關從業人員之資格仍需維持適當規定。
決議:原則通過,請法規與標準委員會研議後,提常務理事會討論。
提案七
案由:年度會員大會時間是否改在四月舉行,提請討論。
說明:為配合「閱讀新世紀,世界書香2005在臺灣與世界接軌」活動,提昇閱讀風氣,擬將年會改到每年四月舉行,若通過,理監事任期連同順延。
決議:保留。
提案八
案由:本會刊物授權。
說明:經48屆第6次理監事會議決議,請出版委員會、法規委員會及秘書處一起開會,研擬授權原則,決定以「非專屬授權、非強制授權、有償授權」為本會刊物之授權原則,經第6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提本年度會員大會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授權原則為「非專屬授權、有償授權」。
提案九
案由:請儘快規劃建立圖書資訊人員證照制度俾利從業者之保障與給予為未來的年輕學子願景。
說明:
(一)現今社會趨向各項工作之專業,相對的亦受到重視與尊重,致亟需建立起本業界之專業化認證制度。
(二)除現今的公家機關外,圖書資訊人員很難受到重視與尊重,致產生許多莘莘學子對未來充滿了疑濾、另現服職於以市場經濟為導向之圖書資訊人員泰半不受尊重,任意支遣,實對本業界無益。
建議:儘速規劃本業界之認證制度,同時對現今非本科系之從業人員做輔導發證之運作,讓本業界得源遠流長,並樹立起受人尊重之典範。
決議:請教育委員會研議辦理,並提常務理事會討論。
五、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2005年會海報展優良海報票選結果
第一名新竹縣寶山鄉立圖書館、臺北市立圖書館 (按筆劃順序排列)
第二名澎湖縣文化局澎南圖書館
第三名宜蘭市立圖書館、雲林縣古坑鄉立圖書館 (按筆劃順序排列)
六、散會(12時)
附件一
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94年12月17日第49-1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英文名稱:Library Associ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Taiwan),簡稱LAROC)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以宏揚中華文化、研究圖書資訊等相關學術、團結圖書館與資訊單位從業人員、發展圖書資訊事業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會。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究圖書館與資訊科學之理論與實務;
二、倡導國民讀書風氣,建立書香社會;
三、建立圖書資訊從業人員之倫理規範;
四、研訂圖書資訊之相關標準;
五、推展圖書資訊從業人員之繼續教育;
六、促進全國圖書資訊資源之開發與利用;
七、謀求圖書資訊事業之合作發展;
八、促進全國圖書館資訊網路系統之發展;
九、編印出版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書刊;
十、辦理其他合乎本會宗旨之必要活動。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要為教育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永久會員、個人會員、團體會員、贊助會員及學生會員五種。凡具有下列資格並贊成本會宗旨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得為本會會員:
一、永久會員:本會早期所設,限民國94年12月17日之前已入會者。
二、個人會員:年滿二十歲,並從事圖書館服務或對圖書館學、資訊科學素有研究者。
三、團體會員:圖書館、文化機構或學術團體。
四、贊助會員:熱心圖書館事業,贊助本會活動者。
五、學生會員:圖書館學相關系所之學生。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會員連續停權兩次者。
二、會員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並於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贊助會員及未滿二十歲之會員除外)。
二、表決權與罷免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之權利。
四、享受優待購買本會出版品之權利。每一會員為一權,團體會員應派代表一人行使權利。如一會員同時具有兩個以上之會員資格(其中一個為他會員之代理或團體會員之代表時)應具兩個以上之選舉權、罷免權,但被選舉權仍以一個為限。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法令、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繳納會費。
三、出席會員大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並設理事會及監事會。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方式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議決非會員捐款之有關事項。
五、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六、議決本會各種議案。
七、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八、議決財產之處分。
九、議決團體之解散。
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三十三人、監事十一人,由會員選舉之,任期兩年,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同時產生候補理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經遞補後,如理事、監事人數未達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時,應補選足額。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議定有關會員停權及復權事宜。
四、選舉、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編製預算、決算。
七、訂定委員會組織簡則。
八、議決獎學金及其他獎勵事項。
九、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為經常執行前條之決議,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各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理事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之主席或法定召集人。
理事長缺位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由理事會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稽核本會財務與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監察會員紀律。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代表監事會監察日常事務,為監事會議之召集人並擔任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由監事會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被罷免或撤免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喪失會員資格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本會秘書長在理事長之指揮監督下,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之決議,處理日常會務,副秘書長襄助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為學術研究及會務處理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聘請榮譽理事長一名、顧問及榮譽理事若干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會議通過聘請之,榮譽理事長、顧問及榮譽理事得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常會與臨時會兩種,經理事會議決,並由理事長召集之。會員大會常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經呈准召集會員大會臨時會。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臨時會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集二次。常務理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臺幣參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
1.個人會員年繳新臺幣陸佰元;
2.團體會員(含高級中學及完全中學)年繳新臺幣參仟元,國民中、小學及鄉鎮圖書館年繳新臺幣貳仟元;
3.贊助會員年繳新臺幣壹萬元以上;
4.學生會員年繳新臺幣貳佰元。
三、會員捐款。
四、利息收入。
五、委託收益。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查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或主管機關同意之機關團體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人民團體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附件二
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章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中華民國94年12月17日第49-1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至第六條) 第二章 會員(第七條至第十二條)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第十三條至第二十四條) 第四章 會議(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三條) 第六章 附則(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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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列篇章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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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英文名稱:Library Associ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Taiwan),簡稱LAROC) |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圖書館學會(英文名稱:Library Association of China LAC) |
1.修訂本會中、英文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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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究圖書館與資訊科學之理論與實務; 二、倡導國民讀書風氣,建立書香社會; 三、建立圖書資訊從業人員之倫理規範; 四、研訂圖書資訊之相關標準; 五、推展圖書資訊從業人員之繼續教育; 六、促進全國圖書資訊資源之開發與利用; 七、謀求圖書資訊事業之合作發展; 八、促進全國圖書館資訊網路系統之發展; 九、編印出版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書刊; 十、辦理其他合乎本會宗旨之必要活動。 |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研究圖書館與資訊科學之理論與實務; 二、倡導國民讀書風氣,建立書香社會; 三、建立圖書資訊從業人員之倫理規範; 四、研訂圖書資訊之相關標準; 五、推展圖書資訊從業人員之繼續教育; 六、促進全國圖書資訊資源之開發與利用; 七、謀求圖書資訊事業之合作發展; 八、促進全國圖書館資訊網路系統之發展; 九、編印出版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書刊; 十、辦理其他合乎本會宗旨之必要活動。 |
1.酌作文字修正。 |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要為教育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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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增條文,增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永久會員、個人會員、團體會員、贊助會員及學生會員五種。凡具有下列資格並贊成本會宗旨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得為本會會員: 一、永久會員:本會早期所設,限民國94年12月17日之前已入會者。 二、個人會員:年滿二十歲,並從事圖書館服務或對圖書館學、資訊科學素有研究者。 三、團體會員:圖書館、文化機構或學術團體。 四、贊助會員:熱心圖書館事業,贊助本會活動者。 五、學生會員:圖書館學相關系所之學生。 |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團體會員、贊助會員、永久會員及學生會員五種。凡具有下列資格並贊成本會宗旨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得為本會會員: 一、個人會員:年滿廿歲,並從事圖書館服務或對圖書館學、資訊科學素有研究者。 二、團體會員:圖書館、文化機構或學術團體。 三、贊助會員:熱心圖書館事業,贊助本會活動者。 四、永久會員:凡一次繳納會費十年以上者。 五、學生會員:圖書館學相關系所之學生。 |
1.條次變更。 2.款次變更。 3.修正永久會員資格。 4.酌作文字修正。 |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七條 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1.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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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會員連續停權兩次者。 二、會員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八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會員連續停權兩次者。 二、會員連續三次未繳納會費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1.條次變更。 2.修正會員未繳會費出會之年限。 3.酌作文字修正。 |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並於年度結束時生效。 |
第九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並於年度結束時生效。 |
1.條次變更。
|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贊助會員及未滿二十歲之會員除外)。 二、表決權與罷免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之權利。 四、享受優待購買本會出版品之權利。每一會員為一權,團體會員應派代表一人行使權利。如一會員同時具有兩個以上之會員資格(其中一個為他會員之代理或團體會員之代表時)應具兩個以上之選舉權、罷免權,但被選舉權仍以一個為限。 |
第十條: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左: 一、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贊助會員、學生會員除外)。 二、表決權與罷免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之權利。 四、享受優待購買本會出版品之權利。每一會員為一權,團體會員應派代表一人行使權利。如一會員同時具有兩個以上之會員資格(其中一個為他會員之代理或團體會員之代表時)應具兩個以上之選舉權、罷免權,但被選舉權仍以一個為限。 |
1.條次變更。 2.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修正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會員之限制。 3.酌作文字修正。 |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法令、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繳納會費。 三、出席會員大會。 |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左: 一、遵守法令、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繳納會費。 三、出席會員大會。 |
1.條次變更。 2.酌作文字修正。 |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並設理事會及監事會。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並設理事會及監事會。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1.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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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方式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議決非會員捐款之有關事項。 五、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六、議決本會各種議案。 七、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八、議決財產之處分。 九、議決團體之解散。 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方式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議決非會員捐款之有關事項。 五、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六、議決本會各種議案。 七、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八、議決財產之處分。 九、議決團體之解散。 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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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條次變更。 2.酌作文字修正。 |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三十三人、監事十一人,由會員選舉之,任期兩年,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同時產生候補理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經遞補後,如理事、監事人數未達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時,應補選足額。 |
第十四條:本會置理事三十三人、監事十一人,由會員選舉之,任期兩年,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同時產生候補理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經遞補后,如理事、監事人數未達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時,應補選足額。 |
1.條次變更。 2.酌作文字修正。 3.將條文內容分項以明示項目。 |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議定有關會員停權及復權事宜。 四、選舉、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編製預算、決算。 七、訂定委員會組織簡則。 八、議決獎學金及其他獎勵事項。 九、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五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議定有關會員停權及復權事宜。 四、選舉、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編製預算、決算。 七、訂定委員會組織簡則。 八、議決獎學金及其他獎勵事項。 九、其他應執行事項。 |
1.條次變更。 2.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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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之主席或法定召集人。 理事長缺位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由理事會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六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之主席 、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之召集人。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之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由理事會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1.條次變更。 2.酌作文字修正。 3.將條文內容分項以明示職權項目。 |
第十八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稽核本會財務與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監察會員紀律。 |
第十七條: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稽核本會財務與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監察會員紀律。 |
1.條次變更。 2.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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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代表監事會監察日常事務,為監事會議之召集人並擔任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由監事會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八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代表監事會監察日常事務,為監事會議之召集人並擔任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由監事會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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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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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
第十九條:本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
1.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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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被罷免或撤免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喪失會員資格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 廿 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被罷免或撤免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喪失會員資格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1.條次變更。 2.酌作文字修正。 |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本會秘書長在理事長之指揮監督下,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之決議,處理日常會務,副秘書長襄助之。 |
第廿一條:本會置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本會秘書長在理事長之指揮監督下,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之決議,處理日常會務,副秘書長襄助之。 |
1.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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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本會為學術研究及會務處理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
第廿二條:本會為學術研究及會務處理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
1.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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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聘請榮譽理事長一名、顧問及榮譽理事若干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會議通過聘請之,榮譽理事長、顧問及榮譽理事得列席理事會會議。 |
第廿三條 得聘請榮譽理事,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議通過聘請之,榮譽理事得列席理事會。 |
1.條次變更。 2.增列聘請榮譽理事長、顧問,並得列席理事會會議,俾利推動會務。 3.酌作文字修正。 |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常會與臨時會兩種,經理事會議決,並由理事長召集之。會員大會常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經呈准召集會員大會臨時會。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臨時會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第廿四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常會與臨時會兩種,經理事會議決,並由理事長召集之。會員大會常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經呈准召集會員大會臨時會。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臨時會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1.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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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廿五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1.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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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第廿六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1.條次變更。 2.酌作文字修正。 |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集二次。常務理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廿七條:本會理、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集二次。常務理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1.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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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
第廿八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
1.條次變更。 2.酌作文字修正。 |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臺幣參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 1.個人會員年繳新臺幣陸佰元; 2.團體會員(含高級中學及完全中學)年繳新臺幣參仟元,國民中、小學及鄉鎮圖書館年繳新臺幣貳仟元; 3.贊助會員年繳新臺幣壹萬元以上; 4.學生會員年繳新臺幣貳佰元。 三、會員捐款。 四、利息收入。 五、委託收益。 六、其他收入。 |
第廿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新臺幣參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年繳新臺幣陸佰元; 學生會員年繳新臺幣貳佰元; 團體會員(含高級中學及完全中學)年繳新臺幣參仟元(國民中、小學及鄉鎮圖書館年繳新臺幣貳仟元); 贊助會員年繳新臺幣壹萬元以上。 三、會員捐款。 四、利息收入。 五、委託收益。 六、其他收入。 |
1.條次變更。 2.目次變更。 3.酌作文字修正。 |
第三十一 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 卅 條:本會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1.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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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查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卅一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查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1.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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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或主管機關同意之機關團體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
第卅二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或主管機關同意之機關團體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
1.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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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人民團體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卅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1.條次變更。 2.明文「人民團體法」為本會組織及活動的法源依據之一。 |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
第卅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1.條次變更。 2.酌作文字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