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各委員會設置簡則
101年3月2日第52屆 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109年11月6日第56屆 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一、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設置各種委員會。
二、各委員會之設置、廢止及名稱,由應屆理事會視會務之需要決定 之。各委員會之活動及工作在常務理事會督導下推動之。
三、各委員會或小組之任務如下:
- 關於各類圖書館之學術發展、會務推動及館際合作發展事宜。
- 關於研究及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事項。
- 其他有關會務事項。
四、各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委員九至 十五人為原則,並視需要得置顧問若干人。主任委員人選由理事會決定之。各主任委員應聘後,須在二週內提出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名單,報請常務理事會審查通過後 敦聘之。以上人選屬無給職,任期二年,主任委員得連任,以一次為限;惟情形特殊者,不受此限。
五、各委員會視業務繁簡置無給職祕書一至二人協辦各項工作。
六、各委員會應擬定當年度工作計畫定期舉行會議,每年年終並 應在會員大會中提出工作檢討及書面報告。
七、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
分類:
會務報導